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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櫻桃灣 於 2015-9-5 17:48 編輯 注意一下這則舊聞

性侵517次 殺女滅口竟免死 判決鬼扯情同父女

 

【綜合報導】性侵殺人滅口竟判免死!新北市許姓男子三年前被同居女友的十八歲女兒指控,五年內性侵她五百一十七次,許男央求撤告被拒,用鋼線絞死少女布置成自縊,一、二審都依殺人罪判死刑,但性侵逾五百次方面則因少女已死,檢方舉證不足,許男無罪定讞。更一審昨再以許男曾將少女視為親生骨肉、撫育十餘年,且少女心軟想過撤告,兩人情同父女,許男並非無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免死。


少女父親昨得知結果後憤恨說:「難道說你曾經對她好,就可以殺死她?我絕對不接受!」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王薇君抨擊:「真的很扯!法官根本是用文字幫兇手脫罪!到底怎樣才叫做泯滅人性?要剁成肉醬嗎?」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梁毓芳也批:「若真將少女視如己出,怎麼下得了手?事實就是他殺了少女,法官不應輕判!」 

被害少女

絞死後布置成上吊

許男(五十八歲,在押)原在新北市開設鵝肉店,十三年前與少女母親同居,涉從二○○六年起性侵當年才十三歲的少女,二○一○年母親因故上吊身亡,隔年少女傳簡訊向生父傾訴:「我被啊北(指許男)欺負」,指許男每周性侵她二次、長達五年,生父陪同報案,並將她帶回家。少女還指控,母親自殺是因得知她遭性侵,她與生父都懷疑,死因與許男有關,但此部分檢警查無實據結案。 
許男被控性侵後,屢求少女撤告被拒,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他趁少女父親出門上班,二度強行闖進頂樓加蓋的少女住家,踹門進入少女房間將她掐昏,再以平日捉果子狸用的機車煞車鋼線,絞死少女,又把鋼線一端綁在床柱,讓少女靠坐床沿地板,狀似自縊身亡。 

勒死少女示意圖
許男將少女勒昏再拿機車煞車鋼線絞殺,又故布疑陣將鋼線另一端綁在床柱上,製造少女自縊的假象。

求撤告不成下毒手

但檢警蒐證發現事有蹊蹺,九天後逮捕許男聲押獲准。許男狡辯,少女不撤告,他找少女談判「一時用力過猛,失手殺人」,否認故布疑陣,還宣稱:「很後悔、很想她。」檢方認定,許男從二○○六年到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前」,共性侵少女五百一十七次,又預謀殺人滅口,依強制性交、殺人等罪起訴。
一、二審都指,許男將少女當成獵到的果子狸狠心殺害,心性兇殘、泯滅人性,依殺人罪判死刑;性侵部分,一審以一罪一罰累計判他兩千四百九十六年十個月徒刑。二審卻認為,少女指述空泛且檢方證據不足判無罪,因檢方未就此部分上訴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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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仍有教化的可能

但二審另發現,警方曾在許家查扣含有兩人體液的衛生紙團,改認定許男曾在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性侵少女一次,依一次強制性交罪將許男判刑三年十月。
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批判死理由草率,未詳查許男殺人手段是否符合《兩公約》所定「情節最嚴重之罪」,今年二月將許男殺人罪發回更審,另指檢方起訴許男性侵期間,是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前」,代表不含這一天,二審對這一天性侵有罪的判決,超過檢方起訴範圍而屬無效裁判,直接撤銷。
更一審審理後,考量許男與少女母親同居期間,曾將少女視為親生女兒照顧十餘年,連提款卡都交她自行提領使用,且許男哭求撤告時,少女心軟想過撤告,因生父阻止才作罷,顯見兩人已情同父女,而許男雖惡性重大,但未以凌虐等手段殺人,未達罪無可逭(音同換),且多年前曾買屋欲送給少女,代表許男「有善與惡的兩面,非永無教化的可能」,不符《兩公約》情節最嚴重之罪,改判免死,全案可上訴。至於許男被控性侵少女一次的部分,須由檢方重啟偵辦補救。 

警方蒐證時發現少女房間木門遭許男踹破。資料照片

「迎合避再遭發回」

網友昨一面倒抨擊這是「鬼島司法」,嘲諷:「我支持不判死,改用教化感動嫌犯,但請法官自己帶回家教。」也有痛批:「強姦五百一十七次叫當親生女兒照顧?法官你女兒要人照顧嗎?」律師葉恕宏指出,高院法官面對死刑案件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時,難免迎合上意,改判無期徒刑,避免又遭二度發回。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119/3621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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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櫻桃灣 於 2015-9-5 17:58 編輯

其它相關資料,合理懷疑少女生母的死因也不單純.
============= 以下節錄自 ptt http://disp.cc/b/796-8WmW =====
作者 losel ( )
標題 Re: [新聞] 5機關擺爛 遭性侵女報案2個月後被殺
時間 Thu Sep  3 23:56:52 2015


※ 引述《heartsilent (心靜自然涼)》之銘言:
: 原文43 這案子我到現在都還有印象 因為太令人髮指了
: 那個少女的生母,在少女遭受到那垃圾性侵害後,就自殺身亡了
: 但疑點重重,新聞說有加工自殺或其它的可能。
: 後來那垃圾還履履去生父家,想再強暴少女,但都被生父趕跑了
: 結果只因那天生父出門去買東西 那垃圾就趁機爬牆破窗而入 用電線把少女絞殺
: 這種垃圾真是他媽的人神共憤 應該千刀萬剮 一片一片慢慢割他的肉
: 且這種垃圾竟然沒有被預防性雞押 各單位如果有良心的話 就別卸責了吧
: 最後 這種垃圾竟然還沒判死刑
: 哇勒幹!!少女快去索命吧!!!趁鬼門還沒關時

被你這樣一講去找了兩篇相關新聞,原來不只少女被強姦,連兩個妹妹也被強姦
一開始是爸爸經濟不好,先誘拐媽媽到店內工作,接著讓爸爸戴綠帽演變離婚,
媽媽帶著小孩跟他同居,卻是把自家女兒送進狼口變成性奴隸。
看完這兩篇新聞真的心好痛,這不只一開始檢警不積極偵辦造成的悲劇,

報導內容有提到:
本刊調查,許川在地方上早已惡名昭彰,他擁槍自重,鄉里皆知,最糟糕的是負責維持當地治安的淡水分局三芝分駐所,竟有員警與他深交,沒人敢惹他

這是何等誇張,甚至有包庇嫌疑。
節錄少女求救簡訊


五年來性侵三名少女,再用腳踏車線活活勒死一個十八歲少女,竟然只判無期。

請各位務必閱讀蘋果跟壹週刊這兩篇報導:
【凶宅打卡】惡魔掌中的少女
《第551期封面故事》檢警縱放 三姊妹受害 揭性侵滅口淫魔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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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櫻桃灣 於 2015-9-5 18:18 編輯 5機關擺爛 遭性侵女報案2個月後被殺
針對新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等5個政府機構擺爛,讓A女報案後遭殺害,監察院3日通過糾正案。圖:新頭殼資料照片

對於之前新北市男子許川多年性侵同居人女兒(A女,18歲)高達517次後,但在A女報案2個月後,仍然未獲得適當保護,致仍不斷遭受許川不法侵害並遭殺害,監察院3日通過糾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社會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衛生福利部。 

根據監察院調查,遭殺害的A女於2011年9月19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辦案,指稱從小長期遭其母親同居人許川性侵害、控制行動、恐嚇及毆打,5年被性侵達517次,但報案後2個月,同年11月29日她就在生父住處被許川殺死。

就新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及社會局兩單位疏失部分,A女報案後,受理員警陳冠穎未陳報家防官提供安全防護措施;該分局員警劉佳靜、陳冠穎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家防中心社工員張家蒔、張榕芸都沒依法通報家庭暴力事件。

監察院指出,兩單位雖評估有聲請緊急保護令之必要,但都沒依法為A女聲請或協助其聲請保護令,又草率錯誤評估A女的生父對A女具有保護能力;中心社工員也未依規定訪視、聯繫A女,分局員警未曾至A女住所,確認其人身安全;其等對於A女持續遭受許川不法侵害之事毫無所悉,致A女不幸於同年11月29日被許川殺害,有嚴重違失。


在證據保存部分,2011年9月19日淡水警分局員警陪同A女前往醫院採集相關生理跡證,隔天該分局員警至性侵害現場勘查採證時,草率查扣3團衛生紙,就未再採集其他可疑之跡證,且未依規定將生理跡證及3團衛生紙等證物分別於10日及15日內送檢。

監院指出,同年9月29日該分局採獲許川去氧核醣核酸樣本後,也沒依規定於7日內送鑑,遲至同年10月13日才將證物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疏失,監院指出,2011年10月13日淡水警分局將A女生理跡證、3團衛生紙及許川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等證物送刑事警察局鑑定,並加註「優先鑑驗」等文字,刑事警察局竟遲至2個月後之同年12月13日才完成鑑定。

監院批評,這時A女早已被許川殺害,且該局對部分生理跡證及衛生紙漏未檢測,等到士林地檢署及高等法院分別於2011年12月19日、2013年9月16日要求後,才就各項證物確實逐一鑑定,並於第1團衛生紙中檢出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許川相符,該局未能於第一時間積極鑑驗所有相關證物,使「優先鑑驗」形同具文。

就士林地檢署部分,檢察官邱曉華自2011年9月19日接案後至同年11月29日A女死亡前,除於11月21日傳許川於12月6日到庭應訊外,並無任何指揮偵辦、聯繫警方之書面紀錄,也未曾親自訊問或當面見過A女及被告許川,未曾追蹤證物鑑定進度,遲至A女遇害死亡後,才於同年12月6日指示催詢檢體證物之鑑定結果,於同年月12日以偵查指揮書指示淡水警分局至許川住處進行勘驗採證,現場查扣33項相關證物。

監院批評,檢察官邱曉華明知許川有強制性交及妨害自由等前科,A女控訴其長時間遭受許川強制性交、妨害自由、毆打等家暴行為,有事實足認為許川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妨害自由等罪,卻未聲請預防性羈押許川,也未為A女聲請保護令,致使許川嗣後不斷對A女為妨害自由等行為後將其殺害,實有嚴重違失。

監察院也批評內政部家防會於2011年3月間以「警政婦幼安全工作手冊與案例彙編」規定,家庭暴力案件如有性侵害或兒童虐待情形時,應優先適用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相關規定與流程,此規定不僅於法無據有欠妥當,而且造成社政及警察機關人員將「優先」適用誤解為「完全排除其他」適用,致使本案承辦員警及社工員均未依規定通報及處理家庭暴力事件,員警亦未依規定陳報家防官對被害人提供安全防範措施及對加害人施以預防再犯作為,A女因而遇害。其後,衛福部也沒針對該工作手冊內容與案例彙編之規範缺失加以修正,也未對於這些行政疏失提出有效因應對策,核有違失。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9-03/6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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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讓在野黨國會過半,才能看到改革希望。
總統最好改為一任5年,不得續任,避免重蹈馬扁二任跛腳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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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馬龍 於 2015-9-29 17:16 編輯

不要懷疑!法院就是國民黨開的!
70幾年來都是如此,一審重重判,二審減一半,三審豬腳麵線!
最恨的是,還要聽罪犯說「謝謝司法還我清白」,幹!

還有頂新的各個案件,還有林益世、賴素如等等許多的案件,一筆一筆都把它記在牆上,等到選舉時再來算總帳!
國民黨不死,台灣不會活啦!


 

日月光偷排廢水案 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新頭殼newtalk 2015.09.29 符芳碩/綜合報導

日月光半導體K7廠污染高雄後勁溪案,一審雖宣判高雄廠務處長蘇炳碩等人有罪,不過,高雄高分院29日二審逆轉,認為案發當時無法可罰,全數改判無罪,並撤銷原審對日月光新台幣3百萬元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日月光半導體汙染高雄後勁溪案,高雄地院在去年10月宣判,蘇炳碩等4人處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均緩刑4、5年,另需服80至120小時義務勞務,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科罰日月光300萬元。檢方當時認為判決過輕上訴。

不過,案子進入二審大逆轉,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日月光K7廠廢水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所排放之廢水,不屬事業廢棄物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因此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但該法今年2月4日才完成修法,而舊法對於本案行為,並無罰責規定,因此案發時無法可罰。

合議庭更批檢方所提底泥及魚體採樣數量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更未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無法證明日月光這次事件,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程度,而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亦不符合《刑法》第 190 條之1「流放毒物罪」構成要件,因此判日月光及5名被告全部無罪,不過全案仍可上訴。

對此,日月光29日發出聲明表示,尊重司法判決,感謝法院還予公司及員工清白。日月光後續將更致力於公司治理及對台灣這塊土地的付出。高雄地檢署則說,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

https://tw.news.yahoo.com/%E6%97%A5%E6%9C%88%E5%85%89%E5%81%B7%E6%8E%92%E5%BB%A2%E6%B0%B4%E6%A1%88-%E4%BA%8C%E5%AF%A9%E9%80%86%E8%BD%89%E6%94%B9%E5%88%A4%E7%84%A1%E7%BD%AA-083813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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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關說酒駕 張通榮更一審再獲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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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判決理由)

曾自稱「混蛋市長」的基隆市前市長張通榮,3年前在任時於派出所拍桌發飆,逼警方釋放酒駕並襲警的婦人廖美秀,張一審被依教唆公務員縱放罪判刑1年8月,緩刑5年,須繳國庫200萬元,並服200小時義務勞務。張上訴後,高院更一審今仍判張1年8月、緩刑5年,但支付國庫金額降為150萬元,義務勞務時數也從200小時,降為80小時。還可上訴。

張通榮一審被判刑1年8月,緩刑5年後,他上訴仍不認錯,去年遭高等法院判刑1年8月但撤銷緩刑,法官還在判決中痛批他:「操弄權勢,未見悔意!」張又上訴,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更一審判決指出,張通榮當時對警員說:「可不可以不要用妨害公務來辦」及「是不是能請所長可不可以、能不能用其他方式處罰她(廖婦)?」等語,但警員回答:「現場有很多人在看,站在我們執行公務的立場,民眾都在看我們執法的過程」,因此張雖教唆警察輕辦廖婦,並未導致警員停止執行職務,屬未遂教唆,不構成教唆犯。

但更一審合議庭認為,他在派出所拍桌怒斥要將不聽命行事的警員調離基隆,已觸犯最重可判刑3年以下的強制妨害公務罪,且張當時身為市長,應加重其刑,但考量張當時受議員請託,才到派出所關說,而他長期擔任民代,習於「調和人事」,在酒後失慮下脅迫警員,但他當時也多次呵斥廖婦,要她向警員道歉,此外,張已卸任,賦閒在家,年逾65歲,屬含飴弄孫之齡,此案經各界大肆撻伐,張名譽已受損,應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給予緩刑。

此案發生於2012年9月14日晚間,廖婦酒駕違規臨停卻不服警員取締,先後毆傷兩名警員,被上銬帶回基隆安樂分駐所。張通榮被請託到場關說警方釋放廖婦被拒,張拍桌嗆女警:「我市長就針對妳,妳很了不起!」等語,其他警員隨即解開廖婦手銬放人。

張的惡行經媒體報導後引發眾怒,但監察院調查後2度投票都沒過半數,無法彈劾張。基隆地院前年將張判刑1年8月、緩刑5年,須繳200萬元公益金並服200小時勞務。張上訴高院後仍堅稱在警局拍桌是「維護警民良好關係」,合議庭認為他仍未深自警惕,依舊狡辯善意關心警民關係,企圖卸責,去年仍判刑1年8月但撤銷緩刑,廖婦則因對執勤公務員施暴,已被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定讞。(丁牧群/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10:06
更新時間: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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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前市長關說警察縱放案,高院更一審今判他1年8月、緩刑5年。資料照片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13/7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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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葉世文有功人員被整肅?羅瑩雪:工作調整

2015-10-13  12:43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立法院總質詢質疑,廉政署查緝隊在查葉世文案立下大功,卻遭到整肅,而葉世文案爆出只是整個案的10分之1,甚至查到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頭上,法務部長羅瑩雪回應,人事更動是工作調整,不是整肅,其餘若有證據,可向地檢署告發。

  • 立委段宜康質疑,廉政署查緝隊在查葉世文案立下大功,卻遭到整肅。(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立委段宜康質疑,廉政署查緝隊在查葉世文案立下大功,卻遭到整肅。(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段宜康在質詢時指出,專做跟監、查賄的法務部內政風狗仔隊後來改組成為廉政署查緝隊,跟監在葉世文案擔任白手套的北科大退休教授蔡仁惠,發現他買手提箱去遠雄公司領款,進而查出葉世文案,而這些立下大功的廉政署查緝隊,卻陸續歸建,一個都不剩被整肅。

段宜康說,葉世文案和之後的許志堅案是一個大案子的兩個部分,是在龐大的犯罪架構裡,和當時新北市許多開發案有所牽涉,但爆發的卻只是查到的10分之1,是因為查到了江宜樺、李四川頭上,兩人是廉政署的頂頭上司,怎麼查得下去?

法務部長羅瑩雪應詢,強調廉政署查緝隊人員的更動是工作調整,並不是整肅,而在葉世文案牽扯到的其他部分,她並不清楚,廉政署不會就個案向她報告,若段宜康有任何證據,可以向地檢署告發。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73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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