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1956年3月13日—2025年3月24日)[1]是臺灣女性官員,臺灣外省人第二代,出生於花蓮縣、成長於桃園縣。民主進步黨籍,來自軍公教家庭,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倫敦大學學院都市發展及新鎮開發碩士。曾任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主秘、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公共事務室主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交通部長。交通部長卸任後因涉貪汙罪於2014年入獄、2016年罹癌而保外就醫,此案官司經歷多次更審非常上訴直至2024年,2025年3月24日因主動脈剝離而病逝。
郭瑤琪為外省第二代,其父親曾擔任金門高中、花蓮高中及桃園高中數學教師。母親則為金門縣金城鎮珠山村人。丈夫祖籍亦為金門。自幼學習鋼琴,曾在少年組鋼琴比賽中獲得冠軍[2][3][4][5]。
郭瑤琪畢業於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隨後赴英國倫敦大學學院攻讀碩士,專攻都市發展與新鎮開發領域。她並通過全國高等考試都市計畫類科資格[6]。
在專業領域上,郭曾擔任淡江大學都市設計暨環境規劃研究室助理研究員,以及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工務員、幫工程司、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技正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科長兼資訊小組組長等職務。她在臺北市承辦多項都市計畫重大規劃案,成功為市政府節省逾260億元公帑,並因此獲得市政府一次記兩大功的獎勵[7]。
1990年代後期,郭瑤琪升任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主任秘書,後出任國宅處首位女性處長[8]。任內致力於解決海砂屋、輻射屋、傾斜屋等問題住宅,並推動出租國宅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不公平的優先等候名冊制度,另以地上權國宅方式解決社會弱勢族群住宅問題。
2000年,郭出任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公共事務室主任。2002年,進一步升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並兼任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與九二一重建推動委員會執行長。在任內積極推動災後重建工作,包括住宅、交通、公有建築、社區總體營造及產業振興等方面,表現獲得高度肯定。她因貢獻卓著,獲頒總統府二等功績獎章,並於2004年榮獲國立成功大學頒發之校友傑出成就獎[9]。
2006年,郭瑤琪出任中華民國交通部。其任內完成歷時多年、全長12.9公里的雪山隧道工程,該工程為當時亞洲第一、世界第四大公共工程,成功打通北部與宜蘭及花東地區的交通樞紐。
任職交通部長期間,郭因應國道電子收費系統爭議案,負起政治責任而引咎辭職。
2025年3月23日,郭瑤琪因主動脈剝離而緊急住院,經搶救無效,於翌日(3月24日)上午辭世,享年69歲[1]。
- 郭瑤琪卸任交通部長後,檢調單位以監聽南仁湖集團疑涉浮報捐贈逃漏稅案,監聽到負責人李清波打電話給兒子李宗賢送兩罐茶葉,內放兩萬美元作為幫助郭前部長兒子出國留學費用,檢察官即以此監聽南仁湖逃漏稅案而改以偵辦郭瑤琪案方式,指控郭瑤琪在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中貪汙起訴。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及高等法院第二審均以無對價關係判郭無罪;後經高院檢察官再提起上訴,更一審逆轉改依職務收賄罪重判八年、褫奪公權四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需請高院再查明「原判決未能明確指出何種對價關係的合意」以及「未具體指出與郭瑤琪那些特定職務行為有關」,更二審維持原更一審判決。郭上訴後,被最高法院審判長謝俊雄及法官魏新和、吳信銘、蔡國卿、徐文亮等人以程序不合駁回[10],全案確定。
- 2016年1月15日,郭瑤琪因罹癌獲保外就醫[11]。
- 2017年5月24日,最高檢認為歷次判決對於收賄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經過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可對郭瑤琪案提起非常上訴。2018年3月8日,被最高法院駁回。
- 2019年5月14日,高檢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認為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及漏未調查相關證據,對郭瑤琪案提起再審。2020年1月4日,被高等法院駁回;同年8月,被最高法院駁回。2024年,再度聲請再審,但同年被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先後駁回。
- 沒有直接證據或補強證據: 辯護律師的顧立雄及法學界人士認為,這個案子沒有找到2萬美金的下落,只憑證人李宗賢前後顛倒不一的供詞就定罪[12]。
- 汙點證人說詞前後完全不同:被指為收賄茶葉罐的數目,李宗賢原先的說詞是「兩罐」,後來筆錄變成「一罐」;茶葉罐的顏色,李宗賢原先說詞是「絕對不是紅色」,後來筆錄卻改為「紅色」;裝茶葉的袋子,原先的說詞是「塑膠袋」,後來筆錄變成「絲質蕾絲袋」;茶葉罐的材質,原先說詞是「鐵罐」,後來筆錄變成「厚紙」;比對證人李宗賢和南仁湖集團會計小姐的證詞,放錢的位置,兩人說法不一[13][14][15]。
- 法學界質疑本案審理過程的根本問題是無補強證據、無對價合意,對促參案件作業認知有誤,且可能違反法律所要求之「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無罪推定原則」及「有疑唯利被告原則」[16][17][18][19][20]。
郭瑤琪曾數度提起非常上訴,但均遭先後兩任檢察總長黃世銘、顏大和駁回,監察院報告出爐後,2017年5月24日,最高檢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可對郭瑤琪案提起非常上訴。2018年3月8日,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理由如下[21]。:
- 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郭瑤琪明知南仁湖公司擬參與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主觀上基於須利用她職務行為或職權影響力以協助南仁湖公司參與該標租案,進而收受賄賂,已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有罪判決的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並無矛盾,法律適用也無違誤。
- 最高檢檢察總長顏大和提非常上訴時,將實務上對於收受賄賂罪的「對價關係」,自行區分為「主觀說」、「客觀說」及「折衷說」三種,並認屬不同見解,有統一解釋之必要,但有罪判決僅是從不同角度剖析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對價關係間關連性,對於公務員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須有對價關係,各判決並沒有不同。有罪判決認為郭瑤琪收受李清波交付2萬美元賄賂與被告職務上行為,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而判有罪,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也沒有須以非常上訴判決統一解釋法律的必要。
- 公務員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的不確定故意,收受賄賂後為對應的職務行為,即應成立該罪。
- 針對非常上訴認為,有罪判決將此案所涉標租案,誤用政府採購法概念,做出對郭瑤期不利的認定,對此,雖然有罪判決的確對「標案」或「招標案」出現用語未臻精當,但對判決並無影響。
- 即便原確定判決沒論及郭瑤期有無違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對判決認定她收賄也無影響。
郭為佛教徒,經常參與宗教及社會公益活動,如持續關懷小林村災區重建、協助倖存家庭生計,募集資源發起「放學窩」志工招募活動,擔任義工老師,凝聚社群力量,協助照顧大稻埕中低收入戶的學童[22][23][24],亦照料同住一起而年邁失智的父親與嚴重心臟病的母親[25][26][27]。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9%83%AD%E7%91%A4%E7%90%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