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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將赴中參加政治性活動 政院擬修法禁止、重罰


2017-07-06 11:58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過去經常有退休將領前往中國出席官方的政治性活動,引發高度爭議,在行政院長林全指示重新檢討管制規範下,陸委會擬具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今日審查完竣,對於外界關切退將赴中參加政治性活動的問題,草案增訂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赴中參加政治活動規範,違反者將處罰鍰、剝奪或停止退休俸及追繳勳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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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於退離職人員赴中許可管制年限,草案規定從現行原則3年,原服務機關得增減之,修正為管制年限至少3年,原服務機關只能增加,不能縮減,並增訂許可管制期屆滿後的申報制度,對於相關機關涉密程度較高的人員,於赴中管制年限屆滿後,得要求其赴中前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對部分必要人員並得要求終身申報。

陸委會指出,修正草案中有關退將赴中參加政治性活動的具體規範,包括:

一、受規範的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包括三類對象,分別為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中將以上人員,以及情報機關首長,但退離職滿15年者,不在此限。

二、針對赴中參與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 (構)所舉辦政治性活動,如該活動或慶典是由中國大陸領導人主持,原則上不得參加,但報經原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如參加其他的活動,也不能有向象徵中國大陸政權的旗、徽、歌為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妨礙國家尊嚴的行為。

三、違反者依退離職前職務等級或重要性分級處罰,退離職未滿15年的上將、情報機關首長或機敏機關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罰則為停止5年的月退給與10%~100%(領有月退人員)或罰鍰50~500萬元(領一次退人員)﹔退離職未滿15年的中將,罰則為停止5年的月退給與10%~50%(領有月退人員)或罰鍰20~100萬元(領一次退人員)。但經審查會認定情節重大者,得自其行為時起剝奪其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的權利,並同時追繳勳獎章。

對於違法個案的處理,該草案也注重程序保障,明定個案認定一定要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安局、內政部、法務部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認。

陸委會強調,草案內容對於退離職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的自由權利雖有一定限制,但這是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在憲法第23條規定下所作最小及必要性範圍的限制,對一般廣大民眾及多數退離職人員,都不會產生影響,日後函請立法院審議通過修法後,考使法律規定更為明確,不影響多數退離職人員赴中國大陸從事一般性交流活動,也可避免交流失序而影響兩岸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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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退將赴中政治活動 管制15年


2017-07-07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強化退離職公務員及軍職人員登陸中國的管理規範,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赴中參加政治活動管制十五年的新規範,受規範人數近千人。高階將領或政務官在退休十五年內,不可參加中國領導人主持的慶典或活動等政治活動,也不得向象徵中國大陸政權的旗、徽、歌行禮或唱頌,違反者最重可終身剝奪月退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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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正副總統受管制

受規範的高階退離職人員分三類,分別為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中將以上人員,以及情報機關首長。包括馬英九、陳水扁等歷任正副總統與退將都受到管制。

對於現行退離職人員赴中國的管制期間,則從現行原則三年,原服務機關得增減之,修正為管制年限最少三年,且只能增、不能減,並增訂管制期滿後的申報機制,涉密程度高者,管制期滿後赴中仍需向原服務機關申報,若原機關認為有必要,部分人員需終身申報。

近年來退將赴中參加政治活動頻惹爭議,例如退役中將、前陸軍副司令吳斯懷去年底到中國參加孫中山誕辰活動,並聆聽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講話等,行政院因此決定修法,對這類行為予以重罰。

不得向中國旗徽行禮

陸委會主委張小月說,包括曾任中將以上軍官,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以上官員,以及曾任情報機關首長者,在退離職十五年內,禁止參加中國大陸領導人主持的慶典或活動,且不得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例如向象徵中國大陸政權的旗、徽、歌行禮或唱頌等,但若是去大陸觀光、文化參訪等活動,則不受此限。

最重剝奪終身月退俸

對於違規者的處罰,張小月表示,將依職等或情節輕重分級處罰,上將、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可剝奪月退俸十%到一○○%五年,領一次退休金者,擬罰五十萬到五百萬元;中將以下等其他管制人員,則擬剝奪月退俸十%到五十%五年,領一次退者,罰二十萬到一百萬元。若被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可自違規行為起,終身剝奪全數月退俸。受罰者同時被追繳勳章或獎章。

院會昨也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草案」,配合將涉密退離職人員的出境管制期間修改為至少三年,洩漏國家機密者將加重處罰,最重可處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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