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黑箱協議、要生存權利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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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教授協會\編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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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兩岸服務貿易是什麼?>
>答:《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簡稱:服貿協議)是台灣與中國在ECFA架構下展開的服務業貿易協議,已經於今年(2013)6月21日簽署,目前交由立法院審議中。簡單來講,台灣將服務業開放給中資來經營,而台資也可以到中國投資經營特定項目的服務業。依世界貿易組織(WTO)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業可分為12個服務部門,包括商業、通訊、建築、分銷、環境、健康和社會、旅遊、娛樂文化、體育、運輸、金融及證券、教育,涉及155項行業服務提供模式包括:1.「跨國提供服務」(Cross border),即服務提供者於本國為他國消費者服務,例如電子商務及網購;2.「國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服務消費者到他國接受服務,如國外旅遊;3.「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允許他國到本國設置商業據點及開設公司;4.「自然人呈現」Presence of natural(person),他國個人服務提供者到本國提供短暫服務,如他國專業工程顧問到本國提供諮詢與服務。 >
Q2、簽署服務貿易協議為什麼之前都沒聽人說過?
答:因為『服務貿議協議』內容被馬政府完全保密,馬政府刻意跳過民主程序,黑箱作業,企圖掩蓋事實真相,規避人民監督與立法院審查,直接以行政權名義與中國協商簽約,只要簽好後送交立法院備查,記者沒有拿到實質內容,幾乎無法報導,立委也不知內容無法質詢,產業界亦未經告知及協調,根本無法向人民說明,馬政府只顧及中資及財團的利益,無視台灣基層人民的經濟命脈,斷送民主價值,實在是膽大妄為。
Q3、馬政府說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國對台灣讓利?真的嗎?
答: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國對台灣開放80項服務業別,台灣對中國開放64項服務業別,看起是來中國讓利,其實不是。舉例而言,在開放的四種模式中,台灣允許中國跨境提供服務的有47項,反之對方只有17項,此將造成台灣可提供跨境服務的產業(如電子商務)遷至中國再回過頭來同時提供對,中國和台灣的相關服務,但所創造出的就業效果及產值皆是在中國。再以商業據點呈現方面為例,台灣有56項產業是以沒有限制的方式開放,即讓中資可以來台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反之對方只開放39項產業可以獨資。因此服貿協議的簽署表面上中國對台灣讓利,實際上卻「看不到、吃不到」!從協定開放項目來看,許多中國開放的項目是需具備一定程度的規模、技術或是資本,才有條件進入中國的服務業市場,對於大財團有利,小規模業者根本很難有機會,況且中國對台灣的開放,多需以合資形式,並加諸地點,如限制在福建、海西經濟特區等等各項限制,因服貿協議而去中國投資的業者,多為金融、電信等大財團及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專業人士,他們在中國的獲利只會繼續投資當地,不會滙回來,政府根本課不到稅。而且,中國有各式各樣潛規則,讓外國競爭對手無法在中國公平競爭,服貿協議就明定中國人須擁有股權,未來勢將強迫台灣企業進行技術轉移,將智慧財產權交給中國合夥人,根本就是以開放之名,行淘空台灣之陽謀!
Q4、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中國移民來台灣搶工作?
答:馬政府信誓旦旦的說不開放中國勞工來台,但中資只要投資約九百萬台幣,就可以有包括董事、經理、主管技術人員共四個人,每個人可以帶兩個家屬,共12人。這些人來台長期居留,將成變相移民管道,必然對基層民生產業與就業造成重大衝擊!這表示中國員工將可無限期在台灣工作,也就是說中資所設之企業,內部人員只要在原公司僱滿一年,即可調到台灣所設之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高級經理人或專家之身分停留台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可申請延展,且延展次數無限制。本次服務貿易協議受衝擊企業家數約82萬家,只要有100分之1約8千家企業遭到中資倂購、或合資、或在台新創公司,則最多將可引進約36萬中國人來台,而且未來中國人員一旦加入健保系統,勢必將排擠健保資源及其他公共社會資源,其對台灣社會及勞動市場的衝擊將十分巨大!
█中資來台投資金額與中國人士來台工作人數關係表
投資金額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 合計 董事監察人 經理 主管及技術人員 20萬美元 2 1 0 3 30萬美元 2 1 1 4 70萬美元 3 1 1 5 80萬美元 3 1 2 6 270萬美元 7 1 5 13 280萬美元 7 1 6 14 330萬美元 7 1 7 15
資料來源: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Q5、如果要開放這些產業,政府有沒有先做過評估?
答:國際上進行任何型態的貿易開放,關係國都會先進行謹慎的損益評估,避免或是將人民的損失降到最小,更會事先進行應對措施,如輔導產業轉型升級或是損害救濟等!馬政府若是簽署之前就有進行「謹慎的損益評估」,為何到現在都還拿不出完整且明確的評估報告。這次的貿易談判不僅未事先評估,且還是事後補做,完全未有專業談判的標準處理過程。如 2013年6月21日完成兩岸服務貿易協定的簽署,相關的評估報告卻是 2013年7月17日才由經濟部及各相關機關完成「兩岸洽簽服務貿易協議對我總體經濟及產業影響評估」。就此評估報告而言有許多的問題尚待釐清,如依據中華經濟研究院評估出來的GDP增加0.025至0.034%(即9700萬至1.34億美元),而就業人數增加0.15至0.16%(即11,380至11,923人)。這是第一次看到評估效益如此之低,因此合理懷疑此服貿協議的效益是低於成本。亦即兩岸服貿協議對台灣經濟的影響是負面。此評估報告還有一大問題就是避重就輕,舉例而言,經濟部200多頁評估報告中,以印刷及其輔助服務業為例,只有5頁的報告,其中有3頁在說明兩岸市場情況及此服貿協議開放的程度,2頁說明所謂的「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亦即其影響評估為:「國內印刷市場規模小且趨於飽和,倘開放陸商獨資經營,恐影響現有國內印刷企業;本次僅開放陸商投資臺灣現有事業,不會增加廠商家數,且國內廠商具主控權,對產業之影響衝擊較小,而資金進駐有助於擴展產業規模及外銷競爭力,增加國內就業機會。」民間版本評估報告就有173頁,由23個不同出版社或商業公會及14個學術及其專業人士共同完成。依印刷業開放議題而言,針對兩岸印刷業的往來之現況、印刷業納入此服貿協議的程序(如從未知會業者)、服貿協議開放是否有保護到印刷業者、如何補救之措施、那些是替業者爭取到在中國的利益、對岸在出版業的特許等潛規則之討論及其他建議等做出具體的討論及建議。
Q6、服務貿易協議對台灣影響範圍有多大?
答:台灣對中國開放項目共有64項,根據學者初步評估,這些開放項目涉及從業人數約423萬7千人,佔所有工商及服務業從業人員的52.92%;涉及的生產總值約10兆2千億台幣,佔整體工商及服務業產值的34.24%,這些開放項目至少會影響一半以上的從業人員,與近三分之一的產值。首當其衝的是批發及零售業者,有約180萬人,觀光旅遊業者有44.0萬人,金融業有38.5萬人,醫院有20.8萬人…,馬政府在協議裡對中國開放的項目堪稱「從搖籃到墳墓」,而且涵蓋眾多弱勢、小型、或社區型產業,這些業者原就經營艱困,協議實施之後中國將可以挾著資金長驅來台,不僅參與經營搶佔市場,還能假負責人、管理幹部之名來台搶佔台灣人的工作,讓國內弱勢產業及勞工面臨生死存亡的嚴峻危機,台灣社會整體失業、貧窮、治安問題將加劇!而且,中資來台並非單純商業考量,還夾雜政治戰略,因此除了評估相關經濟衝擊外,馬政府還開放攸關國家安全的服務業,如通訊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台灣對中國業者(很多是國營企業)開放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服務業,將讓其有機會掌控金流市場;開放空運、海運、公路等交通運輸服務業,將讓其有機會掌控物流市場;開放醫院等專業性服務業並允許跨境提供服務,將讓其有機會掌控專業人才市場,並有利於派送中國;開放印刷、娛樂、文化等服務業,將讓其有機會輸入文化、掌控媒體言論等。馬政府說「門打開,阮顧厝!」,馬政府哪有在顧厝,其實是「門開開,搬傢伙!」。
Q7、馬政府說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對等開放,真的嗎?
答:事實上,這個協議絕不是對等協議,而是馬政府配合中國進一步淘空台灣資金、人才的計謀!從巧妙包裝的協議文本,令人看不懂的「深奧」文字中,可以找出許多破綻。馬政府所開放給中資的服務業,絕大部分都允許中資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來台,有限制的業別也只規定其投資總股權比例不超過合資企業50%,!!需要注意!!這個「不超過50%」就是表示中國投資台灣企業可佔有50%之股份,對台企業可有實質的控制權。然而,台灣投資中國大部分的服務業時,其股權比例卻規定不超過49%,僅規定在中國批准之若干改革試驗區內,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所以台灣投資中國企業時,其投資比例最高僅可達49%而不具控制權!簡單來講:馬政府開放中資可以來台倂購,而獲得企業的控制權,而中國並不會讓台灣可以併購控制其企業的機會。此外,從地域別來看,台灣開放給中國的服務業遍及全台,亦沒有限制其只可以在哪裡投資,反觀中國開放給台灣的服務業,許多僅限制在福建省,甚至是限制在某個市!像是社會服務業及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僅限於福建及廣東省,電子商務、海洋運輸服務及設立銀行分行亦僅限於福建省,通訊服務亦只限於福州市試點,投資證券公司時,亦僅限於上海市、福建省及深圳市各設立「一家合資之證券公司」,所以中國對台灣之開放並非全然開放,而馬政府卻可讓中資長驅直入,馬政府是真聰明,還是假糊塗!?
Q8、服務貿易協議可以退回重新協商嗎?
答:馬政府還對人民說「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好後就不能改,必須包裹通過、生效,事實上,哪有協定是不能改的,韓美自由貿易協定簽署五年後才生效,期間也歷經再協商及修改內容,經國會聽證與逐條表決通過後才生效。國家對外簽署國際協約的程序應當嚴謹,不僅事前要先透過體制的管道集思廣益,擬定具體內容與談判策略,也須知會立法機構談判的原則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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