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Facebook分享到 Plurk分享到 Twitter 2016年05月11日16:09 花蓮1名曾姓板模工人(20歲)曾犯下強制性交罪遭判刑1年7月,前年10月假釋期間,開汽車至吉安鄉吉豐路一家檳榔攤買檳榔,見檳榔西施年輕貌美竟起色心,在車內掏鳥手淫,還趁檳榔西施交貨時,伸手摸了檳榔西施胸部,隨後駕車逃逸,警循車號逮到這名色狼。花蓮地院法官審理認為,警方指認嫌犯過程及錄音錄影取證有瑕疵,判曾男無罪,檢察官不服提上訴,花蓮高分院日前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改判有期徒刑5個月。 判決書指出,曾男前年10月19上午11時5分許,駕駛登記在其祖母名下之自用小客車,至花蓮縣吉安鄉吉豐路某檳榔攤前,像檳榔攤女店員表示要購買檳榔,趁女店員將檳榔拿到小客車旁時,趁女店員不及抗拒防備,以手伸出車窗觸摸女店員之胸部得逞,旋即駕車逃逸。 被害女店員報案稱,「當時男子開白色的轎車逆向停在檳榔攤前面,說要買50元檳榔,我拿檳榔出來給他,他要拿錢時,拿我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官,我嚇到想不拿錢了,他還邊跟我說話邊在手淫,他又叫我拿錢,他作勢要抓我的胸部,被我閃過,他只碰觸到我胸部並沒抓到,我拿到錢後他就開車從攤子旁的路開走了。」 警方後來根據被害人陳述,找來6名嫌疑犯,讓被害人指認,被害人一眼就認出,年輕、身高約170公分、長得帥帥的、頭髮很特別的曾男就是色狼,警方找來曾男製作筆錄時,曾男也坦承不小心碰到被害人胸部,但因警方訊問筆錄時,錄音錄影設備故障,送至法院時僅有影像並無聲音,加上被害人曾在指認嫌犯時,曾說「被告穿牛仔褲」但身體是否有刺青「不確定」。花蓮地院法官認為取證有瑕疵,判曾男無罪。 但檢察官不服,認為警方的筆錄及被告坦承犯案自白很明確,既使警方筆錄錄音錄影設備故障,仍具法令效應,且被害人在指認嫌犯時也明確說出被告特徵,且非單一指認,二審法官認為犯罪舉證仍可採,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改判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突發中心李光濱/花蓮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