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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ichao 於 2013-12-4 10:18 編輯 http://youtu.be/kWM7mAkn014

(不好意思,Youtu影片又忘了怎麼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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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永鋕事件 Ye Yong-Zhi Incident

葉永鋕事件發生於2000年4月20日。當時就讀屏東縣高樹國中三年級的葉永鋕,於當天第四節音樂課下課前五分鐘,向老師報備上廁所,結果在廁所內發生意外,嚴重顱內出血,經送醫仍於隔天宣告不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驗屍鑑定報告,認定葉永鋕是本身疾病致使如廁後跌倒、後腦撞擊地面導致顱內出血致死。另一份臺大醫學院檢驗報告,則認為葉永鋕如廁前並無病癥。但在第一審判決中,顯然並未釐清兩份鑑定報告死因的不同,而於2001年1月19日直接宣告一審判決被因過失致死起訴的校方人員無罪。
  事件發生後,許多關注婦女、人權、教育及同志平權等民間團體共同抨擊校方處置不當。5月間,紀錄片導演陳俊志及人本教育基金會屏東分會進入高樹國中進行訪談;6月2日教育部由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紀惠容、王麗容、畢恆達、蘇芊玲四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7月底完成調查報告,強調本案與校園性別歧視和暴力有關,並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學生人權、校園安全空間暨危機處理等面向,提出相關政策性建議。婦女新知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及後來於2002年11月成立的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持續陪伴葉家進行司法訴訟,希望法院及社會大眾能重視葉永鋕事件背後性別歧視及性別霸凌的事實,並列為審判依據。
  葉永鋕因陰柔的性別特質,長期在校園內遭到同學的霸凌。從國小開始,葉永鋕常會被男同學脫褲子「驗明正身」,迫使葉永鋕自行發展出一套上廁所求生之道,其一是利用上課的時間向老師報備上廁所,其二是使用女生廁所,以避開不必要的危機。事件發生當時是第四節課,現場並無人證,而校方也很快請學生打掃,清理血跡,事發現場幾近被破壞。屏東地檢署因此認為無法證明校方湮滅血跡是故意妨礙刑事偵查,故不予以起訴。
  2004年6月23日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通過,該法第12條明文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本法條之立法說明即提到葉永鋕事件。
  歷經多年的司法訴訟,2006年9月12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宣判三名被告校長、總務主任、庶務組長,因未營造安全、合乎衛生之環境,以維護學生在校之人身安全,導致被害人滑倒死亡,依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各判處5個月、4個月、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被告不得上訴,此案至此定讞。
  2006年12月底,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出版《擁抱玫瑰少年》一書,紀錄了葉永鋕事件的整個過程和檢討。2010年高雄同志大遊行,臺灣同志諮詢熱線更邀請葉永鋕媽媽陳君汝女士擔任活動大使。葉永鋕事件可說讓臺灣的性別平等教育,更往前邁進了一大步。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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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ichao 於 2013-12-3 16:52 編輯

這個世界這麼亂,不就很多人自以為站在神的角度在對誰說:你應該怎麼樣,你不能怎麼樣

停止一切評斷吧!

借馬龍老師貼文來用:

[分享] 沒有頭腦就是涅槃

        在那個滿月的夜晚,泰戈爾在小船上點起一根小蠟燭在看書。午夜時分,感到疲累想睡覺時,就把書本合起來,並將蠟燭吹熄。他正要上床睡覺,但是有一個奇蹟發生了。

    當那個蠟燭的小火焰消失,月光從他那個小舟的每一個窗戶和門跳著舞進來,月亮的光輝充滿著他的整個船屋。

    泰戈爾沈默了一下子……它是一個非常神聖的經驗。隔天早上,他在他的日記上寫道:「美圍繞在我的四周,但是一根小小的蠟燭阻止了它,因為有燭光,所以月亮進不來。」

        這剛好就是涅槃的意義,你那自我小小的火焰,你的頭腦和它的意識那小小的火焰阻止了整個宇宙衝進你裡面,因此有了「涅槃」這個字──將蠟燭吹熄,讓整個宇宙從每一個角落穿透你,你將不會有任何損失,你將會首度發現你那耗用不盡的美、善、和真等非常有價值的寶物。

    因此不可以說是頭腦到達了涅槃,只有沒有頭腦才能夠相當於涅槃。

        沒有頭腦不需要去達到涅槃。

        沒有頭腦就是涅槃。

        (摘自《菩提達摩》(下),奧修講述,謙達那翻譯,奧修出版社,P45,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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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來對號入座,文字本來就是容易讓人曲解,我瞭解您只是想舉例來闡述,有些事不是不傷害人就可以做,要考慮長遠後果。

不過,小弟認為您舉得例太糟糕,就算您的本意不是如此。

而且我能肯定您多慮了,同性戀天性使然,自古千年至今,同性戀造成什麼後果了?

希望您學到一件事深入瞭解後再下定論,而且包容社會各種不同面向的人,不僅同性戀,還有跨性別認同障礙族群,一樣受到社會歧視與各種難關

我們不必用神的角度來思考,因為人們永遠沒資格也無法站在神的角度評斷事物,謙卑包容的心就夠了!

如同馬龍老師貼的:拿掉蠟燭,整個宇宙就進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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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謝謝你,你至少讓我學到三件事以上,也檢測到了一些東西,所以,感謝你。
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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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比較多話

我們小小人類何德何能可以站在神的角度,來評斷或者阻礙別人擁有幸福的能力!

我們是人,不是神!不要自己把自己提升到神的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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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重視多元成家背後重要的用意,很多人遭遇不是自認為辛福之人可以體諒!

在您辛福之餘,也請體諒這些無法律認可所遭遇悲慘事件的人

http://m.udn.com/xhtml/ViewFreeA ... ;sn=1#ixzz2mGb4QaXe

沒親屬證明 「媽媽」大體險領不回
   
我要說的是自己的真實故事。
我是非婚生子女,也就是俗稱的私生子;但是撫養我長大的是生父的原配。我的生父在我五歲離家與另一位小三生活去了,我的生母也有了新的男伴,我和沒有血緣關係的媽媽共同生活至她過世,甚至我的孩子和先生都一併受到她的照顧。

我有生父、生母,父親本也有一個合法的妻子;但是,我並沒有在一個完整的家庭成長,父親未盡人夫人父之責,提供我部分的生活經濟來源的是生母的男伴。但是我在媽媽的照顧下,順利拿到碩士學位、考到公職、嫁給一位好人(他同意婚後與媽媽同住)。

原本我以為好好照顧及孝順媽媽就好,無視於戶口名簿上她只能名列我的「家屬」;十年前她動心臟手術時有驚無險,但是三年前她因腎病入院三天即突然過世,悲傷的我,差點連她的大體都領不回家—因為我無法拿出親屬證明。獨力辦完了媽媽的後事,發現我給她的零用都省著下來存在郵局的錢,我也沒辦法領出來,因為我沒有資格!如果她知道這些錢都得被充公,一定嘔極了。

這種遺憾,是所謂正常家庭成長的你們很難想像和理解的,沒有血緣的媽媽和我,感情深厚於一般家人更多!但沒有法律條文支持,她卻只能是我的地下媽媽,難道共同生活的歷歷事實就比不上法律登記的文字嗎?家庭價值就只能依附在表面的制度才能存在嗎?

聯合報/水云/高中教師(台北市) 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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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我這個人講話不懂得修飾,不會拐彎抹角,講話方式就是很嗆,我也明白的說,得罪了!

誰要反同性戀,這也是您們的自由,只要反得有理

當然,有沒有理自有公評!

台灣經過調查,已經有超過五成民眾支持同性婚姻

我們自知所知有限,是否要開放包容的心來看待一切

我所體認到的一件事是,無論如何,不管同不同意,所有固有的觀念還是得放下,因為那也是一種執著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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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對多元成家案不太懂
但套某名人(小紅?)說的
讓同志可以把包出去的紅包收回來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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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會造成男女失衡!

這又是所有反同性戀最新的一種扭曲理由了,


至少是我最近聽到眾多荒謬言論之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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