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資方後門 休息日加班早退「做1給4」計薪沒了2017年05月04日 【唐鎮宇╱台北報導】《勞基法》一例一休上路近半年,對休息日加班途中請假,及加班換補休該如何計算,各界一直有疑問。勞動部昨公布兩則函釋,明訂休息日加班時若勞工請假,時數可不計入加班時數上限;另休息日加班費可勞資協商改換補休。但勞團批,此舉讓休息日保障勞工的加班費「做一給四」規定形同虛設,對勞工非常不利。
一例一休立法時,為「以價制量」減少加班,「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是前兩小時每小時應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以上加班費,之後每小時應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以上加班費外,另也明訂要「做一給四」、即休息日加班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例如就算只工作兩小時也應發四小時工資;加班五小時,則要發給八小時工資,以此類推。
換補休須勞資協商勞動部昨指,若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實際僅工作五小時,應列計加班八小時,且計入每月加班四十六小時的上限。但若勞工原講好休息日要出勤八小時,後因事假、病假等請假三小時,可依實際工時(五小時)計入每月四十六小時的加班上限。至於請假部分的加班費計算,先前已有函釋須依各假別計薪,如事假的三小時就不給薪,病假給半薪等。 另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後,僱主原應給加班費,勞工願選擇補休不領加班費,法律並未禁止;但勞僱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僱主人力因應前提下,就補休標準、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要如何處置,妥為約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依函釋勞僱可自行約定補休計算方式、補休屆期後能否取消或延長等,勞工也可不同意,僱主就須依法發加班費。若有爭議,僱主要舉證勞工當時有同意。另還沒發生加班事實前,僱主不能事先要求勞工拋棄或做出選擇,否則無效。 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批,此函釋一出,僱主可先叫勞工休息日來加班,若未滿四小時的部分就叫勞工請事假,「做一給四」形同虛設。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認為,休息日加班費換補休應依比率來算,否則若勞資協商以一比一換算,「是否損及勞工權益?」
新函釋爭議恐更多不具名製造業主管說,制度原已夠複雜,一直發新函釋爭議恐更多,應修簡單點。勞工呂先生說,休息日原就不用上班,結果加班後有事要先離開還得請假,恐影響全勤獎金或被記曠職,很不合理。
一例一休 有關休息日函釋★休息日答應加班,但途中請假 .勞工可請事假、病假 .加班費給薪方式依該假別處理,如事假期間不給薪、病假期間給半薪等 .勞工請假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工時46小時的上限 ★休息日加班後換補休 .換補休比率、屆期未休完是否作廢或延期,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不得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僱主人力因應 .若發生爭議,僱主須舉證勞工當時有同意 .不得事先約定,僅能在加班事實發生後,勞資雙方才能議定是否換補休 ★諮詢管道 .0800-085-151 資料來源:勞動部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504/376390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