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蔣得龍說:「別以為基於義憤就可以打人!動私刑輕則觸犯傷害罪、重則殺人罪。」揪友抓賊被判四個月徒刑的王志豐(四十一歲),對案發過程不想多談,得知兩名友人判得比他重,無奈說:「不知該說什麼好,等收到判決書再看看吧!」
女車主撂友相助
判決書指出,死者曾峰川(三十九歲,台北市人,無前科),二○一○年八月五日南下雲林訪友,晚上十一時在西螺鎮石姓女子轎車旁鬼鬼祟祟,石女懷疑他在偷車,打電話向友人王志豐(四十一歲)求助,王志豐再打電話給友人廖育德(三十歲),要他帶人來幫忙抓小偷。
廖育德和友人廖建閔(三十歲)、廖政宏(三十歲)趕到石女工作的歡唱店時,王志豐已在幾百公尺外追上曾峰川、就地拾起竹竿將他痛打一頓,眾人隨後開車將曾峰川押回歡唱店前、圍著他拳打腳踢約十分鐘,警方獲報趕至,見曾峰川以跪姿昏迷倒地,送醫不治。
稱旁人一起毆打
檢方解剖後,確認曾峰川腰部、背部雖有多處被竹竿毆擊的傷痕,但死因係遭拳頭重擊,打到腦水腫、頭部蜘蛛膜出血致死;另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也指出,從死者身上傷痕來看,像是被眾人亂打一通,不像要故意置人於死地。
一人如廁沒下手
四人到案後指稱當時有很多不認識的人一起毆打死者,因均未通過測謊,法官未採信其供詞,而依人證、事證判定死者第一次被打,係王志豐一人拿竹竿所為;廖育德、廖建閔確有參與第二場圍毆;而廖政宏押回曾峰川後,先到店內上廁所再出來,無法確定他與王志豐參與圍毆,廖政宏判無罪,王志豐犯傷害罪判四個月,廖育德、廖建閔犯傷害致死罪判三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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