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4 07:38〔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某國中林姓教師兼輔導室主任,2016年負責執行校內20名有學習適應困難或特殊行為之學生家訪業務,隔年1萬6千元訪視車馬費核銷後,被人檢舉並無訪視之實,林姓教師為免東窗事發,偽造學生家訪紀錄,遭函送法辦,林案發後申請退休,橋頭地院依業務登載不實罪,判刑半年,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判決指出,林姓女教師2013年起至退休前,擔任該校教師兼輔導室主任,負責推展各項輔導工作,2016年執行國教署「推展親職教育活動」之「個案家庭輔導」,針對有學習適應困難或特殊行為學生,由學校結合社區資源擬具個案家庭輔導方案後,進行家庭訪視,建立訪視紀錄表。
個案每次訪視費用為200 元,該校共有20名學列為訪視目標,每一個案家訪最多2次為原則,合計編列1萬6千元,該項計劃費用核銷之後,隔年1、2月間遭人檢舉並無家訪之實。
被告則否認有登載不實,辯稱,曾自行前往,但部份因地址錯誤而訪視未遇,或家長事後記錯日期,自己部份對於實際完成訪視日期已不復記憶,未能在表定時間與家長當面接觸。
橋頭地院審理時,傳訊個案學生家長多稱林姓教師是在2017年後約訪,認定林遭人檢舉後,為免東窗事發,始積極補行訪視,並依照表定日期製作不實之家訪紀錄表,以與經費核銷及加班請示單所載日期一致。
合議庭審酌被告悖於職責所託,犯後於偵、審中始終否認犯行,甚不惜蔑稱學生家長亂詞誣指,難認有何悔意,但參酌被告其事後多已補行訪視,對於學生權益之影響尚非重大,依業務登載不實罪,判刑半年,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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