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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LinBay好油回國被逮收押(星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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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bay好油遭恐嚇涉自導自演 版主林裕紘收押禁見

  
2023/10/08 02:21

〔中央社〕臉書粉專「Linbay好油」自導自演被恐嚇案,版主林裕紘7日返國,桃園地檢署訊後依偽造文書、誣告、恐嚇等罪嫌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地院今天凌晨1時許裁定收押禁見。

臉書粉專「Linbay好油」版主林裕紘爆料全家人遭恐嚇,檢警調查發現有國民黨黨工背景的男子許哲賓涉有重嫌,許哲賓供稱受林裕紘指使、全案為自導自演,3日被桃園地院收押禁見。

林裕紘7日凌晨搭機返台,警訊後移送桃園地檢署複訊。桃檢表示,林裕紘涉犯刑法偽造文書、未指定犯人誣告及恐嚇等罪嫌,有湮滅及勾串證人之虞,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桃檢指出,誣告部分,是因涉及使用偽造證據開啟刑事訴訟程序;偽造文書部分,是涉及臉書假帳號「何可恩」的使用;恐嚇部分則是因為「何可恩」的訊息內容包含林裕紘的老婆跟小孩等。

桃園地方法院7日深夜開羈押庭,林裕紘經訊問後坦承涉犯刑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誣告罪犯行。

桃園地院說,依許哲賓供述,事發後林裕紘曾要求刪除彼此通訊紀錄,且林裕紘自稱與許哲賓聯絡的手機,於7日回國前在國外火車上遺失,遺失情形明顯異於常情,考量到林裕紘有要求刪除通訊行為,且使用通訊軟體通話是為避免留下通聯紀錄,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

桃園地院指出,林裕紘表示知道許哲賓有虛擬帳號管道,另外,許哲賓自述虛擬帳號來源有自行創設及不詳友人提供等管道,顯見案件還有不明共犯尚待追查,足認林裕紘也有串證之虞。

桃園地院考量案情涉及社會關注重大民生議題、言論自由、人身安全及國家追訴權的行使,其犯行對社會安寧造成極大危害,今天凌晨1時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編輯:施施)1121008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5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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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油版主林裕紘疑自導自演恐嚇 法官裁定羈押「3理由」曝光

 
農業粉專「Linbay好油」版主林裕紘今天凌晨遭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收押禁見。記者陳恩惠/攝影
農業粉專「Linbay好油」版主林裕紘今天凌晨遭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收押禁見。記者陳恩惠/攝影

農業粉專「Linbay好油」版主林裕紘上月自爆全家皆遭網友恐嚇威脅,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涉嫌偽造私文書、恐嚇及誣告等罪,連夜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禁見,今天凌晨1點獲准,法官列出3點裁定理由顯示,林姓被告經訊問後坦承涉犯偽造準私文書及誣告罪犯行,並有同案被告許哲賓於警訊、偵查供述,以及相關人證、物證可資佐證,可見林姓被告的犯罪嫌疑重大。

桃院表示,依同案被告許哲賓供述,事發後林裕紘曾要求許刪除彼此的通訊紀錄,且林姓被告自稱,他平常與許聯絡使用的手機,於昨天回國前在國外搭乘火車時遺失,不過遺失的狀況明顯異於常情,參以林姓被告有要求許刪除通訊的動作,林也自陳使用LINE、VIBER等軟體與許通話,就是為了避免留下雙方通聯紀錄,足認林裕紘有湮滅證據之虞。

另,林裕紘自陳得知同案被告許哲賓有虛擬帳號的管道,許也自陳虛擬帳號的來源為自行創設及不詳友人提供等管道,顯見本案尚有不明共犯尚待追查,且此種虛擬帳號的用意,原本就是要避免被追查,足認林裕紘也有串證之虞,因此符合具有羈押之因。

桃園地院考量林姓被告所涉本案情節,涉及社會關注重大民生議題、言論自由、人身安全及國家追訴權的行使,他的犯行對社會安寧造成極大危害,且不當耗損司法資源,扭曲人民言論對全國性民生重大議題討論的正確性,造成社會人心動盪不安,傷害及影響的社會及國家層面既深且廣。

法官審酌,國家刑罰權遂行的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的私益兩相權衡,認對林裕紘為羈押處分屬於適當、必要,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的要求,而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749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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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共犯 好油版主林裕紘收押 自導自演遭恐嚇 嚴重危害社會安寧

  
農業粉專「Lin bay好油」版主林裕紘涉自導自演遭恐嚇案,桃園地院昨凌晨一點裁准羈押禁見。(資料照)

農業粉專「Lin bay好油」版主林裕紘涉自導自演遭恐嚇案,桃園地院昨凌晨一點裁准羈押禁見。(資料照)

2023/10/09 05:30

法官提三理由 裁准羈押禁見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農業粉專「Lin bay好油」版主林裕紘涉自導自演遭恐嚇案,林前天清晨返台被警方帶回訊問,移送桃園地檢署複訊後,被聲請羈押禁見,桃園地院於昨天凌晨一點裁准。法官提出三點裁定理由:一、林犯罪嫌疑重大;二、此案仍有不明共犯尚待追查,且有滅證、串證之虞;三、此案對社會安寧造成重大危害、扭曲人民言論對全國性民生大眾議題討論的正確性,造成社會人心動盪不安。

林犯罪嫌疑重大 恐滅證串證

桃園地院指出,林裕紘經訊問,坦承涉犯刑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誣告罪,並有同案被告前國民黨黨工許哲賓之供述及相關人證、物證佐證,堪認犯罪嫌疑重大。依許供述,事後林曾要求許刪除雙方通訊紀錄,且林自稱與許聯絡的手機返國前遺失,林也自陳使用LINE、VIBER軟體與許通話是為避免留下通聯紀錄,足認林有湮滅證據之虞。另,林供稱知悉許有虛擬帳號管道,而許自陳帳號來源有自行創設及不詳友人提供,顯見尚有不明共犯待追查,林有串證之虞。

法官考量,此案涉及社會重大民生議題、言論自由、人身安全及國家追訴權的行使,林的犯行對社會安寧造成極大危害,扭曲人民對全國性民生重大議題討論的正確性;審酌國家刑罰權遂行的公益考量與林的人身自由之私益,認為羈押處分適當且有必要,因此裁定羈押禁見。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08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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