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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盛在50台的節目上公開說明:

1.      宋的連署已經過了門檻。

2.      宋絕對會參選到底。

3.      宋不會接受馬或蔡當選以後所安排的任何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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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北討生活 比紐約難2倍

更新日期:2011/10/11 16:28 文/賴建宇、林倖妃
 

在亞洲城市要討生活,比起歐美城市相對困難。主要因為亞洲城市物價水準與歐美相比,差距有限,但薪水卻相去甚遠。瑞士銀行最近發表「價格與收入」報告,比較全球各都市,以紐約的所得和物價為100。台北的物價不考慮房租是紐約的73%,但收入卻只有37%,也就是要買一樣的東西,在台北需要比紐約努力兩倍。

 

【國家競爭力要高 薪水要夠低】

 

【台灣房價高 全球前五名】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1011/122/30bl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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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見「民調中心」轉型為「社會經濟研究調查中心」
2011/10/11 15:0

遠見雜誌創刊二十五年來,宗旨在傳播進步觀念,推動社會進步,相關報導主題以經濟、科技、人文、社會、教育及世界觀為主。

因應國內外環境及市場變化,考量事業群能整體性地有效運用資源,遠見「民調中心」自2011年10月11日起轉型及更名為「遠見社會經濟研究調查中心」。

今後仍將以嚴謹品質進行研究調查,持續為傳播進步的觀念而努力。

     遠見社會經濟研究調查中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 日

http://www.gvsrc.net.tw/dispPageBox/GVSRCCP.aspx?ddsPageID=LATEST&dbid=323456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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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zuya said: 經濟完蛋了,剩下ECFA。農業完蛋了,剩下農舍。國防完蛋了,剩下跳傘。教育完蛋了,剩下讀經。司法完蛋了,剩下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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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輔選大將農舍爭議 綠:應同標準檢視

 【2011/10/26 18:02】

 

〔本報訊〕身兼馬英九競選辦公室「台灣加油讚」策略部總監、前政務委員等職的朱雲鵬,遭踢爆非農民身分卻擁有豪華農舍,引發輿論抨擊馬陣營猛打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的農舍問題,對自家人的爭議卻輕輕放下,根本是兩套標準。民進黨今(26)日鄭重要求朱雲鵬講清楚,且農委會也必須比照蘇嘉全的標準,發文桃園縣政府說明朱雲鵬的農舍爭議。

 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翁金珠表示,朱雲鵬身為馬英九身邊重要幕僚,且擔任政務委員總管業務就是「農村再生」,諷刺的是自己的豪華農舍卻惹出爭議,不但自己沒有做到利益迴避,也凸顯國民黨的道德標準有問題。

 翁金珠痛批,朱雲鵬一方面為馬英九倡導居住正義、課徵奢侈稅,但自己卻以購買農舍避稅。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蔡煌瑯批評,國民黨在刮別人鬍子前,應該先把自己人的鬍子刮乾淨。

 蔡煌瑯三問朱雲鵬,要求朱雲鵬說明以公務人員身分購買農舍合宜嗎?有沒有遵守農地農用政策?當初購買農舍價格到底是多少?

 根據媒體報導,朱雲鵬並無農民身分,卻購買豪華農舍,且並無「農地農用」,購買時也疑似利用卡照手段,從價格方面獲利,可能違法。

 民主進步黨發言人莊瑞雄批評,國民黨檢視農舍爭議有兩套標準,根本是選舉操作,「只要國民黨的高官住裡面就可以亂幹。」

 民進黨並強烈要求農委會,應該比照日前檢視蘇嘉全農舍問題的速度以及標準,立刻發函桃園縣政府,要求說明朱雲鵬農舍爭議,且檢調也應該調查朱雲鵬是否利用公務人員身分從農地買賣中不當得利。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59622&type=%E5%8D%B3%E6%99%82%E6%96%B0%E8%81%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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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外患罪訴狀全文

告訴人:黃昆輝 住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7樓

電話:2394-0230

被 告:馬英九 男 61歲(39.7.13生)

住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蘇起男 62歲(38.10.1生)

住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為被告等涉嫌外患罪、偽造文書罪等案件,依法提出告訴狀事:

一、 緣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互不隸屬之二個國家。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貫主張「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割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之「一個中國」原則,倘承認或實踐「一個中國」原則,將使1949年後中華民國作為國土領域之最後依據完全消失,而全部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領域版圖,是以「一個中國」原則乃係意圖消滅中華民國為最終目的之滅國主張。詎被告馬英九、蘇起二人基於共同犯意竟聯手捏造1992年政府公文函告等從未存在之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內涵的「九二共識」,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謀,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亦即中華民國之領域-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被告二人顯共同涉犯刑法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

二、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2年間,並未達成所謂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內涵的「九二共識」之事實:

(一) 1991年展開交流:

查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在1991年間,放棄原本兩蔣時代所抱持「漢賊不兩立」政策,並思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正常化之可能性,中華民國乃於1991年2月成立「海基會」,並於同年5月經由制定憲法增修條文,宣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降低敵意,迄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同年12月設立「海協會」後,兩國乃開始交流進行協商。

(二) 92年香港會談係以事務協商為議題:

在1992年10月28日,「海基會」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等人至香港與「海協會」諮詢部副主任周寧舉行討論「兩岸文書查證」、「兩岸掛號函件遺失之查詢與補償」,該次會談純係以事務性協商為議題,唯會中「海協會」不斷堅持將所有問題界定在「一個中國」的國內事務中,並將「一個中國」列入其所提草案之前言;「海基會」則堅持「『一個中國』與事務協商無關,不談」。

(三) 92年香港會談談判破裂、無共識:

香港會談期間,兩會因對「一個中國」問題各有堅持,始終無法達成共識,導致協商破裂(證一)。之後,雖「海協會」透過函電往來(證二)要求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再行協商,但我國函覆拒絕(證三),堅持「兩岸事務性之商談,應與政治性之議題無關,且兩岸對『一個中國』之涵義,認知顯有不同」,故兩者並未達成共識。且當時主政者如總統李登輝、陸委會主委黃昆輝、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主談代表許惠祐等人及海基與海協兩會(證四)皆公開表示沒有「九二共識」存在,足證雙方間確無任何共識可言。

三、 被告蘇起、馬英九基於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證五)共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謀,意圖藉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內涵之「九二共識」使中華民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蘇起先趁2000年政黨輪替之際捏造不實之「九二共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應和;馬英九當選總統後,續以「九二共識」為基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約,被告二人顯涉有刑法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

(一) 2000年蘇起部分:

被告蘇起身為2000年陸委會主委,明知1992年會談無共識,惟渠竟基於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犯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通謀,先在2000年4月28日政黨輪替之際,公開捏造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內涵之「九二共識」。在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於同年5月20日發表「四不一沒有」之就職演說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台辦對此提出聲明:「在處理兩岸關係事務…堅持一中國原則,就是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割裂。只要臺灣…堅持92年達成『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大陸願授權海協與臺灣授權的團體或人士接觸對話」(證六),正式對被告蘇起捏造之「九二共識」加以呼應。兩台辦更進一步表示:「關於一個中國原則的含義…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希望台灣當局在承認『九二共識』基礎上重開對話與談判」等語(證七)。足證被告蘇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謀,捏造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內涵之「九二共識」(證八),呼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個中國」原則以消滅中華民國。

(二) 2008年馬英九部分:

被告馬英九於1992年身為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當時宣示「大陸海協會無解決問題的誠意,明知雙方就有關一個中國的表達方式並無交集,卻對外一再揚言雙方已有共識」(證九),明知雙方在1992年間並未存在共識,惟基於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犯意,與被告蘇起共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通謀,並於2008年總統大選前,透過中間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秘密協商(證十),以利渠選情。後在2008年5月20日發表就職演說乃稱:「英九在此重申,我們今後將繼續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儘早恢復協商」(證十一)。其後,更不斷宣示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內涵之「九二共識」,足證被告馬英九與蘇起共謀虛構「九二共識」,以呼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個中國」原則,處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我國鋪路。

(三) 被告二人共同愚弄威嚇我國人民接受「九二共識」:

被告蘇起既已自承捏造「九二共識」,被告二人亦明知「一個中國」原則毫無「各自表述」空間,不僅故意混用「一中各表」及「九二共識」愚弄我國人民(證十二),更語帶威脅表示「不承認(九二共識),兩岸關係會陷入不確定狀態;兩岸要和平,也會有很大問號」(證十三),欲挾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威脅,威嚇我國人民接受「九二共識」。是被告二人謊稱1992年已達共識,以呼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個中國」原則,顯已背叛我國,著手實行使中華民國領域喪失之犯行。

(四) 著手簽署協議,落實「一個中國」原則:

被告馬英九任內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屬多項協議,均係在承認「一個中國」原則下達成,其中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第3條、海峽兩岸空運協議第2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9條及第10條等規定,已使船舶航空航線變為國內線、禁止懸掛國旗、排除WTO適用及外商經營等,已著手實施使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事務轉為國內事務,落實「一個中國」原則。

尤有進者,被告馬英九推動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竟任由WHO認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並以「the 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中國台灣省)稱呼我國(證十四、證十五),使我國在國際組織上竟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

另海協會智囊章念馳更表示:「馬英九選擇承認『九二共識』,短短的3年,已讓兩岸關係出現深刻變化。這種深刻變化足以影響兩岸的未來,它甚至啟動了兩岸的統合。統一作為一個過程,事實已經啟動。」(證十六)

綜上所述,在被告馬英九任內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達成多項協議,侵害我國主權,並使我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是被告二人先由被告蘇起捏造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內涵之「九二共識」,再由被告馬英九藉總統職務之便,著手進行叛國之犯行,使我國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喪失其領域,是被告二人應成立刑法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

四、 被告二人另基於偽造公文書之犯意,共謀使總統府公報登載:「我們這次還是依據相同的基礎—『九二共識』來恢復協商,雙方都同意用這樣的共識來進行」、「海基會與海協會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重啟中斷十年的協商,化解兩岸對立情勢」、「我們能夠透過『九二共識』恢復兩岸協商,而『九二共識』也是在李前總統任內所確立對於主權擱置的一種設計,我們的主權完全沒有受到任何的影響」(證十七)等不實內容,被告二人明知無「九二共識」存在,仍共謀登載不實內容於被告馬英九職務上所掌之總統府公報,足生損害於總統府對公報內容之正確性,故被告二人共同謀議上開犯行為亦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五、 末查被告二人明知92年香港會談無共識,卻為通謀他國而憑空捏造「九二共識」,虛構事實、扭曲歷史、背叛國家,並將此叛國之歷史黑鍋,惡意栽贓抹黑告訴人及有關長官與同事,故告訴人身為當年主事者,並基於被害人立場,有責任戳破被告二人謊言與犯行,以維護中華民國之主權與領域完整。

六、 核被告蘇起、馬英九所為,顯共犯刑法第28條、第104條第一項、第213條、第310條等罪名。因前揭犯行涉及外患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向 鈞署具狀提起告訴。

七、 狀請

鑒核,明鏡高懸,迅予拘傳被告到案,偵辦起訴,以懲不法,實為德便。

謹狀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一ΟΟ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具狀人:黃昆輝

證一:兩岸無共識報導影本一份。

證二:海協會函影本一份。

證三:海基會函影本一份。

證四:前總統李登輝、92年陸委會主委黃昆輝、92年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92年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92年主談代表許惠祐,及海基與海協兩會均否認「九二共識」資料影本一份。

證五:被告二人密會報導影本一份。

證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報導影本一份。

證七:兩台辦聲明影本一份。

證八:蘇起坦承捏造「九二共識」報導影本一份。

證九:馬英九於1992年言論報導影本一份。

證十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28/today-o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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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簡余晏24日在工務部門質詢時指出,台北市的工務預算從來沒花在刀口上,今年國慶插旗,市府分三個局處各插各的旗,民政局插一支國旗,竟然要花3166元!簡余晏痛批,不過就是插旗而已,即使國旗有大有小,一根不鏽鋼加兩片旗子竟報價高達1萬0170元!?是空金擱包銀嗎?
http://www.yuyen.tw/2011/10/blog-post_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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