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八旬李翁與擔任房東的友人飲酒後,見20歲女子獨自在房內,竟起色心性侵,士林地院考量李翁認罪已賠償被害人8萬元,依強制性交罪判刑1年8月,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去年10月16日下午1時許,李翁到新北市找友人飲酒,後來見被害人一人在房內,為逞一己性慾,竟闖入房內將被害人押在房門及床上,先撫摸胸部再性侵。李翁到案後認罪。
士院認為,李翁酒後未能妥適克制私慾,性侵被害人,但他承認犯行並賠償被害人8萬元,堪認犯後已知悔悟,故依刑法59條規定減刑,判刑1年8月。
士院也說,現年80歲的李翁經偵審程序後,已知所警惕,且被害人也表示若李翁已賠償同意給予緩刑,又現今刑罰的目的重在教育、非重懲,對於初犯、惡性不深、天良未泯者,若因偶然觸法便送進監獄,並非刑罰目的,故給予李翁緩刑3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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