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祁家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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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祁家威在臺北市參與同志遊行。 | |
| 出生 | 1958年8月2日 台灣 |
| 國籍 | 中華民國 |
祁家威(1958年8月2日-[1]),臺灣臺北人,同志平權運動者、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的聲請人,被稱是「台灣首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2][3][4]。他在1986年時至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與另一名男性公證結婚遭拒,自此之後三十多年,他透過行政、立法、司法部門,窮極請願、訴願、再訴願、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異議、抗告、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等層層法律管道企圖爭取同性婚姻權益。在2017年5月,大法官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屬於違憲[5]。祁家威多年以來致力於爭取LGBT權益,每當台灣舉辦同志遊行時,經常可以見到他一個人賣力揮舞彩虹旗[6][7],而這也成了台灣同志遊行的標的之一[3][8]。此外他亦從事了多年的愛滋病防治志工,經常在夜市等公共場所募款,直到個人勸募被立法禁止後才停止。期間為了引人注目,多次進行角色扮演。[8][9]
對於同性婚姻,祁家威認為這是「對的人做對的事」[8],並表示自己爭取此權益是為了台灣的同志族群,而不是自己的利益[10]。他主張必須以修《民法》的形式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並斥責訂立專法會讓同志成為二等公民[11][12],認為「專法是對同志汙辱,也汙辱國家民主法治」[13],他也強烈反對將之交付全民公投決定。[8]
祁家威高中就讀純男校的臺北市立建國中學[14],他在二年級時發現自己的同志傾向[15],便立志為同志運動努力,而他的父母也很支持他[8]。1986年3月,祁家威在臺北市一家麥當勞餐廳召開國際記者會,公開出櫃自己的男同性戀身份,包括美聯社、路透社及法新社皆來採訪。他自稱是一名「社會觀察家」,之所以站出來面對社會大眾,「是期望社會能多了解同性戀者,以維護同性戀者的人權」。他當場發表一份長達八千字的〈對社會大眾及同性戀者的懇切聲明及呼籲〉,其中建議「社會大眾及同性戀者各應有的認知和行為」,包括:
在一般民眾方面:(1)多和同性戀者做朋友;(2)同性戀者並非病態或變態,為人父母者不要痛責同性戀的子女;(3)父母親若為同性戀者,為人子女者不要痛恨他們;(4)為人師長者不要排斥同性戀者的學生;(5)為人僱主者不要貶抑同性戀者的員工;(6)大眾傳播不要刻意醜化同性戀者。
在同性戀者方面:(1)日常生活環境中,在適當時機應坦承自己的感情傾向。(2)同性戀者應自重,才能獲得別人的敬重。(3)性伴侶人數的增加,目前應遲緩下來,最多半年一個。(4)不作露水姻緣式的「陌情」之愛。(5)性行為時務必使用保險套。(6)不要以金錢或物質作為性行為接觸的代價報償。(7)不要使用麻醉或興奮、鎮靜的藥物、毒品。(8)不和外國人士或久居國外的華裔、華僑人士發生性行為。(9)定期抽血檢驗,三個月至一年須做一次。(10)未滿二十歲的青少年同性戀者,不要涉足同性戀者的社交圈。[16]
1985年5月,行政院衛生署成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小組」(愛滋防治小組);隔年臺灣出現第一個愛滋病死亡病例。祁家威主動找上防疫處長果祐增及防治小組召集人台大莊哲彥教授,表示願意擔任同性戀者社群與衛生署防治小組之間的橋樑,從此積極投身愛滋防治的志願服務工作。[17]當時在台灣對於同志議題仍屬禁忌,因此在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成立之前,當台灣發生與同志相關之事件,例如1994年北一女中學生自殺事件時,部分媒體便會尋求祁家威的意見[3]。他在1986年時離開職場,此後就一直由伴侶扶養,並致力於爭取同志權益。[10]
1986年,祁家威到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與一名男性公證結婚,遭到公證人拒絕[18]。他轉而向立法院請願,立法院以正式公文回應:「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拒絕[19][15]。由於當時臺灣仍處於戒嚴時期,政府對同性婚姻此一人權議題十分關切,因此在同年8月15日他便遭政府約談,後被非法扣押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的地下室達半月之久,9月1日移押到新店軍監,再於9月3日轉押至台北看守所孝一舍獨拘房,待遇如同政治犯,和因言論自由相關案件而被判入獄的陳水扁、鄭南榕、黃天福三人相鄰或相對。根據祁家威自述,政府高層原本告知自己將被關押五年之久,但時任總統蔣經國知悉此事後不悅地表示「這樣辦不好吧」,司法單位便於次年1月23日改為交保後放人。[20][8]
1992年,祁家威將目標放置在內政部戶政司,強烈要求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再度向行政院提出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又被拒絕。
1994年7月14日[註 1],祁家威造訪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蔡財豐,表示《民法‧親屬編》並未明文規定同性戀者不可結婚,亦無明定一定要一男一女才能結婚,希望內政部同意同性戀者也可以辦理婚姻登記,結為連理。祁家威表示,據他所知,最少已有三對男同性戀者舉行過舉行過公開的結婚儀式。蔡財豐回應,這個問題很新鮮,還要研究研究。[21][22][20]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研議後,法務部於8月11日發布(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釋,表示「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23]
1998年11月,祁家威再度到台北地院公證處請求與林建中公證結婚,結果仍遭拒絕。祁家威便循訴願程序尋求救濟,但行政院判決認為,祁家威應依公證法提起民事訴訟。當祁家威就此事提起民事訴訟後,台北地院與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決他敗訴[18]。2000年9月21日,祁家威同志婚姻具狀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這是他首次聲請釋憲,在聲請狀內嚴詞譴責當時的婚姻制度。[24]2001年,大法官審查祁家威的聲請後認為,該項聲請並未具體指明現行法令牴觸憲法之處,從程序上駁回了他的聲請。[25]
2008年,中華民國的婚姻制度改為登記制。2013年3月21日,祁家威與邱姓男子到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以不符《民法》規定為由拒絕。祁家威向臺北市政府提出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皆以不符《民法》對婚姻的定義為由判其敗訴定讞[1][25],這使他再度取得聲請釋憲之資格。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26]2014年12月24日,祁家威改變過去單打獨鬥的運動方式,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及律師團在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表示將為去年登記結婚遭拒一案提出釋憲。2015年8月20日七夕情人節當日,祁家威具狀向司法院提出釋憲聲請書。[27][25][28]2017年2月20日,司法院宣布受理該項聲請,並於同年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
2017年3月24日,祁家威首次踏入憲法法庭,他表示自己「等這一天等了41年6個月24天」。祁家威並非法律科班出身,因此他在簡短但堅定地陳述自己期望同性婚姻能合法化的立場後,便將發言權交給其代理律師許秀雯、莊喬汝和潘天慶[29][13]。對於該次釋憲,祁家威有信心地表示「這次我有十成勝算」。[10]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748號,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屬違憲[5][30],祁家威表示自己就像一隻小鳥,「心情雀躍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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