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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e    時間: 2012-2-27 00:00     標題: [轉貼] 衛署:允許推拿師以商業行為開業

衛署:允許推拿師以商業行為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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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叔霖/台北報導】 2012/02/27


針對推拿師自救會的訴求,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昨(二十六)表示,日前已
去函經濟部,允許推拿人員可以「商業行為」方式辦理開業,但必須跟醫療行
為分開,不得在診所裡從事推拿按摩,否則即違反醫師法,情節重大者會受刑
法處分。

石崇良指出,醫事人員指的是醫師或經過國家考試合格的人員,而推拿人員不
是醫事人員,非醫事人員不得在診所從事醫療行為,且依現行法令規定,非醫
事人員在診所從事醫療行為將觸犯法令規定,因此,建議推拿人員可以在「診
所外」開設推拿館、按摩館,這樣就算商業行為也不會造成民眾的誤解。

石崇良強調,稱為「師」的醫事人員,學歷都是大學畢業程度,因此,推拿人
員不可稱為推拿師,也不得宣稱醫療效果,若要提升技能可申請勞委會所辦的
技能檢定,通過檢定就可稱為按摩士。他認為,自救會提出辦理「特考」的說
法還不如去參加技能檢定,這對就業情況有幫助。此外,以中醫師名義招攬民
眾,不但對診所外的推拿按摩業者不公平、不合理,同時也是合法掩護非法的
行為。

對於衛生署官員的說法,專門辦理技能檢定的勞委會中部辦公室代理主任林宏
德則提出聲明表示,目前只有視障者能夠參加按摩士技能檢定,並沒有開放明
眼人參加這項檢定,也就是說,一般民眾並不能參加技能檢定考試,衛生署官
方說法顯然有誤。

林宏德指出,從過去到現在,勞委會都只有提供身障者參加技能檢定,也只有
身障者才能參加考試,等身障者通過按摩士技檢之後,勞委會也會提供開業輔
導,讓身障者可以在公共場所或指定地方從事按摩行為。公共場所指的是車站
等地方,指定地方指的是醫療院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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