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藍姓男子因常上卡拉OK店而結識店內工作的女子小葳(化名),但2020年4月間,他竟尾隨小葳在騎樓處強行撫摸她的身體,見被害者搭乘計程車逃離,竟也跟上車,後來更把她拖下車,直接在路旁騎樓指侵得逞,被害者提出求償,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藍男賠償75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2020年4月10日清晨5、6時許,藍男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上尾隨小葳,並強行環抱被害者,還把她壓制在騎樓柱子後強行撫摸身體,被害者掙脫後,連忙要搭乘計程車離開,怎料,藍男竟跟著坐上車,當計程車行經重新路二段時,還把被害人強拖下車,把她壓在騎樓地板指侵得逞。
一審合議庭斥責藍男無視被害者的掙扎、抗拒、逃離,仍強行性侵以洩性慾,造成被害者身體、心理上迄今難以磨滅的恐懼與傷害,所為實應非難,犯後又未和解賠償,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藍男3年10月徒刑。
被害者提出150萬元求償,藍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和聲明或陳述;法官審理認為,藍男所為致被害者受有身心理上迄今難以磨滅的恐懼與傷害,判賠7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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