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江男性侵女同學的16歲胞妹,被判刑3年8月確定應入獄,高等法院今再判他應賠償100萬元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2/10/05 16:47〔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江姓男子在4年前查知女同學和16歲妹妹同住,深夜竟佯稱要找女同學,被害少女雖告知「我姊已經睡了」,江男竟性侵少女,被害人受害後身心受創、失學,還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最高法院今年7月依強制性交罪判江3年8月徒刑定讞,少女並對江求償,高等法院今判江應賠償10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現年24歲的江男和被害少女的姊姊是同學,並知悉姊妹2人住在父母為她們在新北市購買的房子。
2018年11月15日深夜11時,當時20歲的江男開車到姊妹倆的住處外,年僅16歲的被害人聽到其飼養的狗吠聲而外出查看,江男佯稱要找她姊姊,少女雖告知「我姊姊已經睡了」,但江堅持有事要找她姊姊,入屋後,江竟將她性侵得逞。事後,被害少女在父母陪同下對江男提告。
江男否認犯行,辯說當天是被害人在晚間9時用她胞姊電話打給他,表示她姊姊有事要找他,他才開車前往,到達後只看到少女站在屋外,而且她告知其胞姊已入睡,他就離去,整個過程待不到10分鐘。
但被害少女指證歷歷,而檢方對江男進行測謊,測試結果江對有無性侵少女等關鍵問題出現說謊反應,但委任律師主張並無證據能力。
士林地院、高等法院審理均認為,依據測謊結果、被害少女證詞、及她事後不敢再去事發的房子,甚至連待在家中都害怕,還出現恐懼及自責情緒,時常自責對父母說對不起、做惡夢、人際關係退縮,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且無誣陷江男可能,認定江犯行明確,均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8月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民事部分,士林地院判江男應賠償100萬元。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判決適當,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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