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國中女學生「留精」 15年後成定罪鐵證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易姓男子在2005年間,於台中市搭訕國中二年級女學生小芳(化名),威脅「不要逼我發瘋」、「1分鐘講完,就放妳走」,強制猥褻後,再強行射精於小芳臉、手與頭髮上,歷經10多年,易男雖犯下竊盜、損毀等罪,但此一強制猥褻案卻始終逍遙法外,直到2017年他觸犯毒品案,被強制採集檢體基因,刑事警察局才在2019年比對出他犯下上述刑案,易男雖全盤否認,小芳也無法指認,卻有基因比對的鐵證,台中高分院判刑3年6月,執行前強制治療3年以下。
判決書指出,易男在2005年7月28日下午,於中市遇到騎腳踏車的小芳(化名),他搭訕得知小芳正要升國二,遂一路尾隨,伺機伸手偷摸小芳屁股,小芳嚇得跳下腳踏車徒步逃離,不料,易男威脅「不要逼我發瘋、我要拿刀出來」、「1分鐘講完,就放妳走」,小芳只好跟著他到草叢,被易男強脫褲子,威脅「信不信我在這裡可以活活打死妳」,之後,強行射精在小芳身上。
警方當時採集檢體,但刑事警察局的「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卻沒有符合的人,只好把檔案建立於資料庫內,易男這10多年來,又觸犯竊盜等罪,但這些罪都不能強制採集基因檢體,一直到2017年,他觸犯毒品罪,被警方強制採集檢體,又歷經約2年時間,前年(2019年)比對出易男涉案。
易男於法院審理時,全盤否認強制猥褻犯行,他宣稱沒犯下此案,也不認識小芳,小芳也作證說,她已記不得嫌犯長相容貌,也不認識嫌犯,歷經10多年,她無法指認嫌犯。
台中高分院認為,歷經10多年,不能期望小芳能指認嫌犯,不過,易男當年任職的工廠,距離兩處案發地僅2.3與5.4公里,具基因比對又符合,可證明是易男所為,其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戕害小芳身心及人格健全,惡性令人髮指,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未曾反省己身過錯,未曾試圖尋求小芳諒解,犯後態度誠屬可議,依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6月,依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強制治療至痊癒為止,但不能超過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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