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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大法官釋憲通過婚姻平權(星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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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第一】大法官釋憲保障同婚 2年未修法自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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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新增釋憲效果)同性到底可不可以結婚?這個議題引發爭議多年,大法官今針對台北市政府、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聲請的同性婚姻釋憲案,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並首度同步發出英文版釋憲文,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主管機關應以法律保障同婚,等於宣告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國家,但大法官並未指明應另立專法或修改《民法》保障同婚權益。解釋文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全文】大法官釋憲保障同婚 5千字理由說明白司法院大法官還在解釋文中明白要求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或立法加以平等保護,逾期未完成的話,同性婚姻將可直接援用現行《民法》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釋憲挺同婚】大法官:2年未修法自動生效但今天仍有大法官黃虹霞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男女有別,很八股嗎?」大法官吳陳鐶也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婚姻…並非一昧仿效他國之作法即可」,吳陳鐶並認為,此事應該由中央立法機關以間接民主程序,或者全國民眾公民投票的直接民主程序做決定。
「變更一夫一妻應全民公投」 兩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不過,有法界人士指出,本號解釋除了直接變更《民法》法律,還連帶具有推動通姦罪在2年內除罪化的效果,威力實在「太強大了!」 
同婚釋憲威力強大 通姦罪恐須跟著修法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吸引包括美國、歐洲、日本等多家電視台、通訊社到場採訪,釋憲結果出爐後,半島電視台記者在一旁連線指出:「台灣是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亞洲國家,這是跨時代的時刻」,此外各家通訊社包括法新社、路透、美聯社等通訊社,紛紛在第一時間報導大法官釋憲結果。英國廣播公司(BBC)和英國《每日電訊報》也紛紛以「台灣釋憲結果有利於同性婚姻」為標題報導。
台灣釋憲有利同性婚姻 各國都在報事實上,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目前世界共有23國承認同性婚姻並以法律保障,其中南非、英國另立專法,荷蘭、比利時等17國直接修改婚姻法或《民法》,而以色列、美國等4國則是透過判決方式承認同婚。
【同婚釋憲】除了台灣 全球23國承認同婚釋憲結果出爐後,司法院外的反對同性婚姻的幸福盟等團體群起激憤怒喊:「釋憲無效、司法蒙羞、全民公投!」甚至有成員激動落淚怒吼:「蔡英文下台!」
反同人士激動落淚 高喊「蔡英文下台」此外,不少民眾關注釋憲結果,下午4時司法院網站瞬間湧入大批網友搶看,導致司法院網站大當機,直到20分鐘後才慢慢恢復正常。
同婚釋憲文太搶手 司法院網站大當機這件釋憲案起因台北市府戶政機關依據法務部的函示,多次拒絕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引發挺同團體抗議,北市府因此聲請釋憲,而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則因與同性登記結婚遭拒,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也聲請釋憲,大法官將2件聲請案併案審理,今年3月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辯論4大主題,包括《民法》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2人結婚?若不容許,是否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是否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立法創設「非婚姻」的其他制度如《同性伴侶法》等專法,是否符合《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及婚姻自由意旨?辯論庭召開時,北市府代表、祁家威主張現行《民法》關於婚姻的條文違憲,應修法納入同性婚;法務部則主張不違憲,但可另立專法保障同性婚。擔任鑑定人的6名學者各有論述,有些支持北市府、祁家威,有些傾向法務部。反同婚團體事後質疑大法官預設立場,「玩假的」,因為大法官邀請的6名鑑定人,「沒有任何一位跟我們的立場一致」,並指男男性行為傷害器官、與愛滋病直接關聯,如果因為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同性婚,同婚就可獲法律保障的話,那麼「用鼻孔吃飯」沒被明文禁止,「就可以要求立法保障鼻孔吃飯嗎」?(法庭中心/台北報導)【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出版時間 16:00
更新時間 19:53
 

挺同團體在立法院外面等待司法院的同婚釋憲結果公佈。周永受攝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記者會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劉耿豪攝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24/112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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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第一 釋憲挺同性婚

限2年內修法 反同罵:末世快來了

 
 
 
同性戀人孫文樺(左)與吳偉傑昨聞訊擁吻慶祝釋憲成功。周永受攝

【綜合報導】台灣將成為亞洲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國家!大法官昨作出釋字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民法》規定「1男1女」才能結婚,未保障同性別2人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宣告《民法》相關規定「違憲」,政府應在2年內修正、制訂法律,保障同婚權益,若逾期未完成,同性2人可比照異性婚,直接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

挺同團體昨聚集近2萬人在立院外,得知結果大爆掌聲、歡聲雷動,許多人當場擁吻、喜極而泣,台灣伴侶盟昨召開記者會,祁家威出席感動表示,「這是大家努力換來的結果」,並呼籲大家對反方要「原諒原諒再原諒」、「溝通溝通再溝通」,同時也要對上帝「感謝感謝再感謝」,祁並指「心情雀躍萬分,但想結婚也得等兩年。」 

反同性婚姻民眾昨在司法院前激動落淚抗議釋憲結果。李伯毅攝

未指修民法或專法

反同團體50多人昨則在司法院外怒吼「釋憲無效!」也有痛哭大罵「這是什麼樣的鬼社會!」知名演員李天柱受訪則失望認為「歪曲背謬,末世快來了!」另「下一代幸福聯盟」昨也表示無法接受,將推動公投行動,拒絕大法官擅自定義屬於人民的婚姻家庭。
大法官昨宣告《民法》親屬編相關婚姻規定違憲,點出《民法》第972條限定「男女」才能訂婚,因而結婚亦同受限;大法官認為,人民有結婚自由,包括「與何人結婚」;《憲法》已列舉指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其他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亦屬此平等權保障範圍,現行規定不准同性結婚,已侵害同性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至於應增修《民法》或另立專法,大法官認為應尊重立法自由。 

蔡英文強調釋憲結果不是勝負輸贏。康仲誠攝

府:務必如期三讀

這件釋憲案起因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因2014年與同性欲登記結婚遭拒,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另北市府戶政機關依據法務部的函釋,多次拒絕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引發挺同團體抗議,北市府也聲請釋憲,大法官將2案併案審理,今年3月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
辯論爭點包括「《民法》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2人結婚?」「若不容許,是否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等4項,出庭的北市府代表、祁家威主張現行《民法》關於婚姻的條文違憲,應修法納入同性婚;法務部則主張不違憲,但可另立《同性伴侶法》等專法保障同婚。而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內的14名大法官經1個多月開會討論,經投票決定《民法》相關規定違憲,昨天公布,14人中僅黃虹霞、吳陳鐶2名大法官分別提部分不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
總統蔡英文昨在臉書貼文,「這一刻是把周遭所有人看成是自己兄弟姊妹的時刻。」府秘書長吳釗燮並開記者會,表達要求行政部門盡速提出具體法律方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務必如期(意指兩年內)完成三讀。 

「相愛有權在一起」

台北市長柯文哲在臉書發文表示,這是一個歷史性的時刻,聲請釋憲,就是一種促成社會理性論辯、走向進步價值的態度。台南市長賴清德表示,大法官解釋說明了「相愛的人有權利生活在一起」。高雄市長陳菊則在臉書上表態,指「相愛是人權」,強調「堅信本於愛及善良,必能走向進步而更加美好的價值。台灣加油。」
中國民運人士王丹昨也在臉書貼文,「這一宣告,使得台灣成為亞洲之光,人類之星」。
北市民政局長藍世聰表示,從大法官的解釋來看,既然《民法》違憲,那當然就是要修《民法》。國民黨團總召廖國棟則說,同情少數人的權益,但仍舊站在守護傳統價值那邊,不希望修《民法》。 

釋憲爭點vs.釋憲理由摘要

◎《民法》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2人結婚?
.不許。《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限於1男1女
◎若不容許,是否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保障平等權意旨?
.違反。人民有結婚自由;《憲法》列舉指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性傾向亦屬此平等權範圍
◎立法創設其他非婚姻制度,如《同性伴侶法》等專法,是否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及婚姻自由意旨?
.只要符合平等權、婚姻自由的意旨,不論增修《民法》、立專法或其他方式,都屬立法自由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525/37661914/%E4%BA%9E%E6%B4%B2%E7%AC%AC%E4%B8%80%E9%87%8B%E6%86%B2%E6%8C%BA%E5%90%8C%E6%80%A7%E5%A9%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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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同性婚不影響社會倫理

「和誰結婚」是自由人權 與異性婚同可穩定社會

 
 
 
彩虹燈海 
婚姻平權大平台昨在立法院外舉行活動,以彩虹燈海慶祝同性婚獲大法官釋憲保障。康仲誠攝

【黃哲民╱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今年3月召開憲法法庭,聽取同運先驅祁家威和台北市府分別提出釋憲理由,並參考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及6名專家證人說法後,昨作出第748號解釋案,要求有關機關應以修法或立法方式保障同性婚姻,主要理由認為同性婚姻不會改變、影響既有異性婚姻建構的社會秩序、基本倫理秩序,且同性婚和異性婚更可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

同運先驅 
同運先驅祁家威開心表示,釋憲成功的勝利是屬於大家的。黃世宏攝

大法官昨公布的解釋理由書開頭表明,祁男爭取同性婚姻權已歷時逾30年,而立法院歷經10餘年,仍未完成相關立法程序,但本件同性婚姻案,是極具爭議性的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但因時程無法預期,大法官為保障人民重要基本權,所以「本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作出有拘束力的司法判斷。 

攸關人性尊嚴維護

釋憲結果認為應保障同性婚姻的主要理由,包括先前大法官曾作過的多件解釋案,雖曾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但都是針對重婚議題、通姦罪不違憲等事件在解釋《憲法》爭議,「從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而現行《民法》婚姻章的規定及結婚登記業務主管機關相關函釋,都指結婚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
但昨最新出爐的大法官解釋認為,已達適婚年齡的單身者,本來就有「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等結婚自由,這些都是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維護的重要「基本權」,無論同性性傾向或異性性傾向,都會有意願、渴望與他人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也都應受《憲法》保障。
大法官並指出,同性婚姻不會影響異性婚姻的法律效力、不會改變既有異性婚姻建構的社會秩序,而容許同性伴侶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並要求同性結婚也遵守相關權利義務規定,不但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的基本倫理秩序,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的磐石。 

生育不是婚姻要件

大法官參酌世界衛生組織等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研究結果,認為性傾向屬於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但非疾病。可是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不見容於傳統習俗,「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所以應嚴格審查因性傾向不同而面對的差別待遇,是否符合《憲法》對平等權的保障。而現行婚姻制度並未以「具有生育能力」為法律要件,因此同性婚姻不能自然生育的事實,顯然不能作為差別待遇的理由。 

非指全部法條違憲

解釋理由強調,現行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本解釋案僅針對同性婚姻應受《憲法》保障,「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也就是說,大法官決議僅是認為同性婚姻能辦理結婚登記,並沒有認為《民法》婚姻章法條全部違憲。 

同婚修法立法現況

●修改《民法》
.目前在立法院有多種修法版本,許多均涉及變更性別用語,例如將「夫妻」、「父母」、「祖父母」,改為「配偶」、「雙方」、「雙親」、「二親等直系血親」等,此外,《民法》繼承編亦涉及「男、女」等兩性用語須調整
.法條中的「婚生推定」,恐不適用同性婚姻
.法條也規範收養,目前外界仍有正反意見
.法條規定「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是否及於同性婚似有討論空間
.立法院去年底初審通過,在《民法》增列增訂「同性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及「平等適用原則」
●另立《同性伴侶法》
.由法務部研究中。先前已委託清大研究後提出報告,但法務部認為尚非專法草案,將盡快和相關部會研擬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525/37662046/%E5%A4%A7%E6%B3%95%E5%AE%98%EF%BC%9A%E5%90%8C%E6%80%A7%E5%A9%9A%E4%B8%8D%E5%BD%B1%E9%9F%BF%E7%A4%BE%E6%9C%83%E5%80%AB%E7%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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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文強大 通姦可能除罪

領養小孩 代理孕母 將一併修法

 
 
 
母女反同 
反同團體昨關注同性婚姻釋憲案,一位母親帶著孩子拿標語表達訴求。邱中岳攝

同婚釋憲專版
【綜合報導】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允許同性婚姻違憲,並限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否則同志可直接登記結婚。釋憲聲請人祁家威表示,下一步要爭取的權益便是「收、領養小孩」;國健署表示,一旦同婚入法,將評估修改《人工生殖法》,包括男男同婚所涉及的代理孕母議題。另有法界人士認為,這份釋憲文,可能推動通姦罪除罪化,效力「太強大」!

律師李奇芳指出,昨大法官解釋出爐後,仍須等待《民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正,才會產生具體影響與改變。律師郭哲宇表示,大法官只說《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卻沒說該修《民法》或是另立專法,賦予立法者太多空間,同性婚姻是否真的能因此受到保障,仍存有疑慮;若未來立法者設立專法,卻沒有一併保障同性婚雙方財產制、收養子女等權益,那麼真正保障到的也只有「結婚登記」的殼。 

勞動法稅法須改

我國過往則有女同志伴侶周書綺、王淑儀的例子,周女在2010年遠赴加拿大做試管嬰兒,產下龍鳳胎後,回台向法院提起請求收養小孩,卻遭駁回確定,對此,祁家威昨釋憲成功後指出,不論是男男或女女婚姻,和異性夫妻一樣都有傳宗接代的需求。
對此,國健署副署長陳潤秋則說,目前《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僅為不孕夫妻,一旦同婚入法,將對男男同婚所涉及代理孕母議題,進行謹慎評估。
另在稅法部分,財政部官員表示,目前各項稅法對親屬關係認定多以《民法》為依據,不論修改《民法》或另立專法,稅法都會做出調整。
至於未來身分證是否隨著修法要做更動?內政部長葉俊榮昨說,內政部會做後續配合。勞動部則表示,未來相關法令都依循《民法》對配偶的定義調整,同性婚姻配偶也能享有勞動法中的遺屬年金等任何權利。 

修婚姻性平教材

教育部昨說,推動10多年的性別平等教育本意是要教育學生性別平等、互相尊重,教材中若有與婚姻相關內容,未來會隨修法而修正。
另有法界人士指出,目前實務上認定《刑法》通姦罪要件,「必須是男女間性器接合」,未來若同性婚入法,卻沒有一併修改《刑法》,變成只處罰異性通姦而不處罰同性,屆時可能輪到通姦罪被認為違反平等原則,被宣告違憲,等於連帶推動通姦罪除罪化,實在「太強大!」 

「同志未必改變」

不過高雄醫學院性別研究所副教授成令方指出,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一樣,有人生性大剌剌,也有人生性低調、害羞,每個人的個性不會因同性婚獲得法律保障而有改變,就曾有同性戀者的朋友向成坦言,即使同性婚姻立法,也不會去登記。 

同婚影響法令摘要

●財經:
.稅法中「父母」不排除改成「家長1、家長2」
.現今自用住宅認定以「夫妻」等共有土地為計算基礎,未來將調整為「配偶」
.贈與稅中「父母」對子女婚嫁,贈與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能改為「家長」
●勞動:
.待同婚入法後,同性婚配偶依《勞基法》結婚可請8天有薪婚假,配偶過世可請8天喪假,配偶父母或祖父母過世也可請喪假
.可領取《勞工保險條例》遺屬年金、《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死亡後新制退休金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同志伴侶可向僱主請家庭照顧假1年7天
.領養或生養小孩均可請育嬰假
●醫療:
《人工生殖法》原適用對象為不孕夫妻,一旦同婚入法,勢必修法,特別是男男同婚的代理孕母議題
●內政:
.戶籍資料中的原有夫妻稱謂欄將調整
《戶籍法》中同婚者小孩對於父母稱謂,未來可能改成「雙親」
●刑事:
.《刑法》通姦罪因以「性器接合」為構成要件,如未除罪化,未來恐面臨修法
註:國內現行法律,有採用「夫妻」、「父母」、「祖父母」用語者,共有112種法律,牽涉356條條文,恐均面臨修法檢視。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525/37662063/%E9%87%8B%E6%86%B2%E6%96%87%E5%BC%B7%E5%A4%A7%E9%80%9A%E5%A7%A6%E5%8F%AF%E8%83%BD%E9%99%A4%E7%B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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