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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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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發表於 2012-2-11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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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用藥致住院、傷殘、死亡 藥害救濟有保障
本帖最後由 she 於 2012-2-11 02:18 編輯
用藥致住院、傷殘、死亡 藥害救濟有保障
http://61.222.185.194/index.php?FID=10&CID=142120
【記者黃文彥/台北報導】 2012/02/10
民眾萬一發生用藥導致住院、傷殘,甚至死亡時,我國「藥害救濟制度」提
供完整的用藥救濟保障。衛生署表示,由於藥品特性與病患體質,藥物萬一
發生副作用導致過敏,民眾可依據藥害救濟法提出救濟申請。
依據藥害救濟法,凡是依據醫師處方或醫師、藥師指示使用的合法藥物,卻
發生副作用,都可以依法向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申請。
申請類別包含因藥物
所導致的死亡、障礙及嚴重疾病。衛生署特別舉例,嚴重藥物過敏即屬於「
藥害」的一種,在無人為過失與故意的情況下,可依法提出申請。
藥害救濟基金會諮詢宣導組遲蘭慧組長表示,藥害救濟制度非司法訴訟,設
計初衷在讓民眾迅速獲得救濟給付,有效降低醫療訴訟負擔。
申請藥害救濟
不需繳任何費用,救濟金依法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並應於發生藥害三年內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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