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起訴太陽花學運111人(有些被告重複,共119人次),引起社會很大的關切,支持與抗議的人各懷己見,又是一場民主、法治的辯論與機會教育。
應捨棄威權秩序
支持起訴學運的主要觀點是守法或法制,認為攻佔立法院癱瘓議事、侵入政院破壞公物,影響政府運作,違背多項法律(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罪、違反《集遊法》、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應該受到司法的制裁,否則人人不滿施政都可入侵國家最高立法、行政機關,此無政府狀態將陷國家於混亂災難之中。 反對起訴學生的主要觀點是政治的與理念的,理由是:學運是抗議台灣代議制度的失能與黑箱政治的危險(服貿、貨貿等),目的在喚醒公民意識,監督政府並表達「公民不服從」的理念。這一運動是人民權利的展現,包括《憲法》保障的表意自由,並無違法,不應被起訴。蔡英文因此說:「如果追求民主是一種罪,我們通通都有罪。」就是把學運當理念表達的觀點。此外,檢方只起訴學生而放過打傷民眾的警察,司法不公也是抗議者的主訴求。 在威權國家,一定是主張依法懲處學運者的看法佔上風,因為他們的核心價值是秩序、法制、服從、一致、和諧;而自由主義民主國家的核心價值是個體、民主、自由、權利和公民意識。台灣目前的狀況,是正在從威權文化走往民主文化的過渡階段,應該強調在前面的民主實踐,而非在後面的威權秩序。何況學生並未失控變成暴動。 太陽花學運的目的是公共政策與公共利益,非某些人在牟私利,且公民有權佔據失能的代議機關,奪回本質上屬於公民的論壇。搶回自己的東西犯法嗎?
《集遊法》早該廢
《集遊法》是30年前制訂的,時空背景早已與現實社會脫節;更何況《集遊法》基本上違反《憲法》的精神,大法官早該釋憲宣布廢除。至於「煽惑他人犯罪」的罪名很無聊,因為若抗議有理合憲而不是罪,這條罪名就是廢話。 學運人士在攻佔立院和政院時,應已準備好被逮捕起訴,所以現在是「求仁得仁」;就像黃花崗72烈士,在進攻衙門時已做最壞打算。起訴學運份子只徒然製造了111名英雄;而反感之餘再度激起運動,也不會讓人驚訝。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212/36385073/%E8%98%8B%E8%AB%96%EF%BC%9A%E8%B5%B7%E8%A8%B4%E5%A4%AA%E9%99%BD%E8%8A%B1%E8%A3%BD%E9%80%A0%E8%8B%B1%E9%9B%84
「我們無法改寫歷史,但我們可以改正歷史的錯誤」。上個月底,美國南卡羅萊納州法官John Hayes III撤銷半世紀前對9位黑人人權運動者的有罪判決時,當庭宣示了2015年這個無罪改判的時代意義。1961年1月31日,這9位黑人為了推動廢止不正義的種族隔離政策,選擇堅持坐在餐廳的白人專用區拒絕離開以表達抗議,嗣後遭檢察官以「非法入侵罪」(trespassing)起訴並判決有罪。雖然得以繳納100美元的罰金了事,但堅稱無罪的這9位人權鬥士,仍選擇入監服苦役。
他們的行動在當時激勵了更多人投入爭取種族平權的行列,也讓一位白人檢察官在54年後擠滿旁聽民眾的法庭上,代表國家司法致上由衷的歉意。 在艱難的關鍵時刻,人的意志往往影響了歷史的走向,也定義了人存在的價值。面對掌權者的違法濫權,人們有時可能選擇屈服而靜默承受,但人民也可以選擇採取行動衝撞不正義的體制,尋得進步的力量,創造改革的契機。這些事例,在人類文明發展的軌跡中,俯拾可得;事實上,台灣人在爭取民主自由的奮鬥歷程中,從美麗島到野百合,從要求終止戒嚴體制到倡議總統直接民選,早就寫下了許多動人的篇章。
真正受審是馬政府
去年3月爆發的太陽花運動,也是當代台灣青年,面對國共聯手扶植的兩岸政商權貴集團,不惜跨越台灣民主憲政的紅線、傷害台灣人民共同的未來,以張慶忠30秒強行通過黑箱服貿協議為導火線,為了捍衛台灣核心價值的救亡圖存行動。事實上,這場運動所引發的巨大後續效應,絕非僅是在政治上讓柯文哲當選台北市長,讓國民黨在去年1129的地方選舉慘敗,而是在憲政秩序上為台灣守住了民主的底線,更是在喚醒整個社會的公民意識,讓人民進一步集結起來,開始動手拆解目前這個不公不義的政商權貴同盟,並且開始啟動必要的民主改革工程。 由憲政民主的高度看太陽花運動,日前台北地檢署以妨礙公務及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名,大規模起訴118名為捍衛台灣核心價值挺身而出的年輕世代,就顯得格外荒謬而可笑。我相信,大部分的台灣人民都會認同,真正煽惑犯罪的,不是這群年輕人,而是違法濫權的馬政府,真正踐踏民主法治的,也不是太陽花學子,而是為張慶忠30秒拍手叫好的當權者。 也正是因為如此,在接下來的太陽花大審中,真正接受審判的,其實不是這群勇敢的台灣青年,而是馬英九及在立法院中助紂為虐的爛立委。這場大審的結果,不僅考驗著法官的智慧視野與道德勇氣,更是對台灣當代的司法如何定義正義,最直接的試鍊。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島國前進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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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八太陽花學運」被告學運領袖林飛帆等廿二人均被判無罪定讞。(記者王藝菘攝)
2024/03/19 05:30 〔記者楊國文、謝君臨/台北報導〕二○一四年三月爆發「三一八太陽花學運」後,緊接著發生「三二三行政院滋擾案」,均受高度矚目,兩案雖然判決理由迥異,結果被告都是全身而退。
「三一八太陽花學運」的被告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等廿二人均被判無罪定讞;至於「三二三行政院滋擾案」,雖然一審判決學運領袖魏揚等人被控煽惑他人犯罪都無罪,但高院改判魏揚等七人二至四月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因行政院已撤告,魏揚等人均獲改判公訴不受理確定。
太陽花學運爆發群眾佔領立法院,林飛帆、現任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等廿二人被以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嫌起訴,但台北地院採認「公民不服從」概念,全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二○一八年仍判林等廿二人均無罪,因檢方未上訴而定讞。
高院說明判無罪理由指出,此案的爭議,源於立委張慶忠強行通過服貿條例的「議事程序」瑕疵,檢察官沒有針對林飛帆等人佔領立院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予以起訴,因此沒有一審的「公民不服從」理論的問題,且所為屬「政治性言論」,乃言論自由範疇,因此都判無罪。
至於太陽花學運後接續發生「三二三行政院滋擾案」,北院判學運領袖魏揚等人涉煽惑他人犯罪均無罪,陳建斌等十一人涉妨害公務等罪判刑三至五月,可易科罰金,其中十七人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後改判魏揚等七人二至四月徒刑,陳建斌等人涉妨害公務等罪被駁回定讞。魏揚等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仍主張是行使抵抗權,並未犯罪。
三二三政院滋擾案 公訴不受理
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未說明魏揚等人是否主觀認知在煽惑他人犯罪,也未調查釐清客觀上是否符合構成煽惑要件,有調查未盡的違誤,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行政院在一審已對檢方起訴侵入建築物的八十七名被告撤告,效力包括魏揚等人先前疑鼓動、教唆群眾進攻行政院的部分,直接判公訴不受理確定。
另,針對當年三二四「佔領行政院」群眾運動,監察院去年調查指出,台北市警察局強勢驅離民眾爆發流血衝突,警政署至今未議處失職人員,且司法機關認定警方驅離情形逾越比例原則等情況,通過糾正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北市警察局、台北地檢署等機關。該案有廿五位民眾提出國賠訴訟,其中十五人共計獲賠近一百四十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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